虚开增值税发票触犯刑律害处多

作者: ■本报记者李运涛实习生银慧娟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广西检察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强化担当,严宽相济,并以两起典型案例提示广大民营企业,务必守法经营。
    2014年底,广西贵港市甲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以其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找到贵港市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提出虚开水泥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的要求,钟某表示同意帮忙。在钟某授意下,时任乙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顾问的邓某找到桂平市某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控股人兼总经理唐某,在没有实际发生水泥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让桂平市某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015年1月两次虚开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人民币621401.38元。
    2020年4月3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邓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出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至1年,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同年5月25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广西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涉民营企业案件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依规保障民营企业持续发展,最大程度防止因司法办案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人员走访了犯罪嫌疑人邓某所在的乙贸易有限公司,听取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某的意见,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解释了检察机关正在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帮助犯罪嫌疑人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意义、适用程序、法律后果等,更好地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律师见证下,犯罪嫌疑人邓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坚持有利于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办案原则,充分考虑民营企业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切实发挥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某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并得到法院采纳。
    另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典型案例发生在柳州。据了解,在2016年6月期间,柳州某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谢某为了达到少缴纳增值税的目的,在与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支付票面价值8%的“手续费”,向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4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少缴纳增值税664185.29元。2020年2月19日,认识到错误的犯罪嫌疑人谢某主动到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自首,最终,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对于涉民营企业案件,坚持由院领导带头办案,并到企业实地走访调查了解企业生产运营情况工作机制。办案过程中,积极走访该民营企业及其上级部门,充分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规模、就业情况等各种情况。通过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让柳州市某汽车配件厂的法定代表人谢某能继续经营企业,推动企业的发展,缴纳更多的税款,提供稳定的就业岗位。同时,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为契机,积极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建立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联系机制,强化沟通,形成合力,共同维护保障民营企业的有序运营和民营经济的平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