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亮相

共六章82条 聚焦市场主体关切

作者: 【记者庄道秋10日南京报道】
    12月10日,《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首次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在11月27日闭幕的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为今年省人大常委会重点立法项目获得表决通过。该条例填补了江苏省营商环境建设的立法空白,对推动市场环境更加公平有序、政务环境更加高效便利、法治环境更加公正透明具有重要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是推进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通过开展专题调研、代表建议督办、立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和工作评议等多种方式,打出了重量级“组合拳”,努力推动江苏营商环境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记者了解到,此次通过的《条例》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六章,共82条,主要聚焦市场主体关切,着力解决营商环境中的一些堵点、痛点、难点问题。
    例如,在市场环境方面,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规定了设立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等一系列金融支持措施,还对金融机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效、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资金扶持力度提出了明确要求。针对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优化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并对简易注销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在政务服务方面,条例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多、不能及时开工的问题,明确规定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同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投资审批、规划、消防等管理系统数据实时共享,实现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
    在监管执法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全部监管事项、设定依据、监管流程、监管结果等内容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在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