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小贷再加“紧箍咒”

作者: ■本报记者蒋元锐
    "网络小贷近年来发展太快,《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推出给行业暂时降温,现在降温也是为了给行业一个更加清醒的思考。"分析称,监管此时推出《办法》并非是打压行业,更多的是规范行业发展,通过未来持牌等通道,为小贷行业健康发展创造了可能。
    
    近日,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以下简称“网络小贷”)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规范健康发展,银保监会会同央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对单户放款上限、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范,划定了禁跨省展业、联合贷款出资不低于30%等等……
    《办法》出台符合目前市场降杠杆的要求。从业人士认为,对网络小贷公司具体的经营规则,一方面是网络小贷不再野蛮生长,有了统一、全面化管理,未来行业将进入“持牌”经营的新阶段;另一方面是网络小贷准入门槛提升,网络小贷业绩一再缩水,利差变薄,网络小贷不再是一门稳赚不赔的好生意。
    从业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也让“野蛮生长”的网络小贷得以降温。
    准入门槛大幅度提升
    《办法》的出台,为小贷行业发展定调。从《办法》来看,网络小贷业务将进入持牌发展的新阶段。然而,想要成为持牌金融机构并不简单。
    记者观察,企业想要升级成为持牌金融机构并不容易。《办法》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网络小贷公司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开展业务,不能跨区经营。
    高门槛无疑为行业发展按下暂停键。过去,低门槛、受地方金融办保护是网络小贷快速发展的基础,《办法》的落地,让小贷行业从“舒适区”迈向新阶段。有专家称,“高实缴门槛,利润低,大规模的技术投入,未来能在全国范围内做网络小贷业务的也是凤毛麟角。”
    联合贷款被限制
    《办法》明确提出,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从业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防止几个网络小贷联合贷款做大单笔贷款规模,确保网络小贷小额、分散;另一方面,防止网络小贷将大量信贷资产风险转嫁给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确保网络小贷放贷比例下限,从而有效约束其谨慎信贷行为。
    《办法》的出台能够规范整个市场的发展,给市场的业务提供了更多的指引。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认为,这将会推动整个市场的进一步洗牌。监管要求联合贷款网络小贷至少出资30%的比例,这实际上对于整个市场来说,将会对原先的市场模式进行一次彻底的重组和重构,对于构建良性的市场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过去每放款1元,小贷公司最低出资3毛钱。不少互联网巨头通过旗下网络小贷牌照,借助发行ABS、助贷或联合贷款等模式规避杠杆限制,大幅度提升了杠杆,留下了风险隐患。在这条规定下,这些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杠杆将被限制。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认为,联合贷款限制本质上能够去杠杆,未来金融科技公司越来越接近银行监管。如果禁止联合贷款出资部分ABS,那么网络小贷公司只能通过大规模债券使得其杠杆率提升,金融债估计也比较困难。
    江瀚认为,这对于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相比于商业银行较为规范的市场发展,整个网络小贷市场的发展目前相对混乱,甚至有不少企业借助创新的名义,通过各种所谓的组合模式,实际上导致了市场的风险增加速度非常快。
    从业人士认为,目前市面上主流的消费借贷产品的内在逻辑是联合贷款。如果杠杆比例不加以控制,很容易形成因为“过度放贷”引来较大风险。未来的网络小贷业务要想进行联合放贷,或者说进行所谓的“分润模式”,要按照监管既定的比例来做。对于未来的网络小贷与金融机构联合贷款,以及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金融监管常态化
    近年来,金融业的高速发展壮大的同时,风险也在逐步累积。杠杆率过快攀升、资金脱实入虚、非法募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金融乱象频发。
    中银香港金融研究院经济学家丁孟认为,并不是所有创新都一定是好的,创新与金融监管必须并行不悖。不同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行业存在诸多漏洞,《办法》出台后,监管加强对于降低系统系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服务实体经济大有裨益。
    很多网贷企业曾希望借助发展联合贷款实现转型。《办法》的推出也让企业转型陷入了思考。财经专栏作家李庚南认为,虽然P2P平台转型小贷公司看似路径很短,实际上很崎岖,P2P转型为小贷公司面临存量消化难、准入门槛高、业务及杠杆限制多等难以越过的“坎”。
    网络小贷将在3年中经历整顿,未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开展跨省域经营的,无疑将要面临在过渡期内清退存量不合规资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