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应加快落实
作者:
■何翠云
央行此前修订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比原规范性文件,《实施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这可谓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顶层设计,至此,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有了部门法规可依。
对于金融机构行为规范,《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有关限制性规定,强调金融机构不得设定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新规更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明确规定,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对银行、支付机构在信息安全等关键领域的经营行为划出多条红线,并设置相应罚则,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本质上也是对金融消费中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近年来,金融消费权益保障已是大众话题。据央行报告,2019年央行接到金融消费者投诉超6.3万笔,同比增长86.64%。金融消费者投诉主要集中在支付结算管理、银行卡、贷款、征信管理等方面,在全部投诉中的占比分别为33.15%、27.35%、5.84%、4.27%。另外,储蓄、人民币管理、个人金融信息等也成为金融消费者投诉的突出领域。
近年来,金融消费市场兴起,数字金融普及,金融产品供给丰富,与此同时,各金融机构业务同质化发展导致竞争激烈,各种金融消费乱象频出,如各种承诺高收益理财产品、信用卡过度发放、个人金融信息泄露等。当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存在原因很多,主观上,消费者金融素养欠缺、自我防范意识缺乏等;客观上,部分从业机构经营管理不规范,特别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缺乏,归根到底还是法律意识缺乏。《实施办法》的正式施行,将给金融从业机构、从业者带来警示。
当前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规范金融运行”不再是空话,央行、银保监会开始重手出击。近日,央行相关分支机构依法对部分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行为立案调查,分别对农业银行吉林市江北支行、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建设银行德阳分行等6家支行及其相关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上述6家分支行被罚超4000万元。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招联消费金融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报》指出,招联消费金融公司存在夸大及误导宣传、未向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而不当收取费用、对合作商管控不力、催收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引起警示,在营销宣传、收费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开展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实施办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落实难问题给出了新视角。如《实施办法》扩大了央行的职权范围,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工作人员、查询资料、约见谈话、给予相关人员处分等监督管理措施,有利于央行更好地落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体系,今年我国已正式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制度建设也必将逐步完善。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关制度与法规是基础,但仍属于外部制约机制。对于内部制约机制,一方面在于行业自律,另一方面还是要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评价机制。对于金融机构,不仅是评价其盈利绩效与金融风险等,更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出发,重视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建设,更重视金融消费投诉与业绩的关联等。
商业界有一句名言,顾客就是上帝。可见充分重视客户是商业的基本规律。在金融行业,充分重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如此。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或将成为各金融机构竞争的另一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