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老赖惩戒”化解监管执行难
作者:
■李英锋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一家机电公司经催告拒不缴纳环保罚款23万元,经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谁不缴环保罚款,就把谁拉入“老赖”名单,就让谁付出失信代价,这个措施“杀伤力”很强,让生态环境监管很硬核。
实际上,生态环境部门将拒不缴纳罚款的违法者引入法院的执行系统,继而由法院启动失信惩戒机制,有清晰的法律路径可循。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一样,属于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权有限,而当行政执法部门面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已经穷尽了自执行手段,依然不能倒逼当事人履行必要的法律义务时,就得搬一搬司法“救兵”,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针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项强制执行措施,其中前两项属于行政机关自执行措施,第三项属于司法兜底强制执行措施。除公安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大都没有冻结存款的权力,如果也没有查封扣押的财物可供拍卖,加处罚款对当事人未形成触动,那么,行政机关要把处罚程序进行下去,要给处罚画一个法律句号、履职句号,要实现最终的处罚目的、监管目的,就只剩下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法律路径,也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显然,生态环境部门将拒不缴纳罚款的企业交给法院强制执行,既是一种法定权力,也是一种法定义务。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如果案件到了法院的执行系统里,得到法院的审查和执行确认,企业被定性为被执行人,依然不缴纳环保罚款,那么,人民法院必然要对企业或相关负责人采取“老赖惩戒”措施。
拒不缴纳环保罚款的最终法律后果是司法强制执行和“老赖惩戒”,这种生态环境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对接执行,在本质上赋予了生态环境监管的司法保障权,能够化解生态环境监管的执行难题,能够有效增强生态环境监管的规范性、权威性、严肃性、震慑性,也能够倒逼企业、公民等相关当事人敬畏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增强服从意识、执行意识和日常行为自律意识,进而促进生态环境部门提升自执行效率,提升监管质量。
司法部门的强制执行是生态环境监管的法律牙齿和重要武器,各地各级生态环境监管部门都该积极学习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的执行经验,建立健全与法院的执行对接机制,会用、善用、勤用司法执行资源,让“老赖惩戒”成为生态环境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司法执行增强生态环境监管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