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行业保障基金的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实行差别计提;基金规模上限为10亿元;对单个客户备付金的最高兑付限额为5000元
继证券行业、保险行业、信托行业后,第三方支付业也将迎来自己的行业保障基金。此次保障基金是央行为确保支付机构遭遇风险事件出现备付金缺口时,最大限度降低对其客户的影响而设立的。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分析,央行此举是为了引导支付机构回归到小额快捷、支持小微的主业上来,回归初心,做好支付的主业。
给市场加入稳定剂
所谓备付金,是指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资金。更形象地说,就是我们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货款,在收到货并且做出确认之前,一直会存放在支付机构的账户上,这笔钱就是我们所说的“客户备付金”。因为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在整个交易过程中会产生时间差,而这小小的时间差会形成巨大的资金沉淀,这部分资金在银行账户里产生的利息收入,就占到支付机构总收入的11%。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支付机构业务的快速增长,客户备付金规模不断扩大,支付机构挪用客户备付金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对行业发展和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此外,部分支付机构因重大违规、经营不善等问题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破产时,由于缺乏配套的救济保障机制,如果其客户备付金存在缺口,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央行的统计,目前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存放,平均每家支付机构开立客户备付金账户13个,最多的开立账户达70个。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267家支付机构惜售客户备付金合计超过4600亿元。
2019年1月起,支付机构向人民银行全额交存客户备付金。但央行起草说明指出,备付金集中存管可以有效遏制资金挪用风险,但不能杜绝支付机构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虚假商户和虚假交易,也无法完全避免非法交易平台传染给支付机构引发的资金风险。
业内专家指出,该基金的设立,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由于系统不健全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问题,让行业更加有序、规范。其次将备付金利息部分用于保障支付行业的客户的利益,让整个市场增加稳定性及信心。
按季分层计提注入保障基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作为其清算保证金,中国人民银行按季度计提支付机构清算保证金利息划入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的计提比例按照支付机构分类评级结果确定,而非此前业内传言的统一按照备付金利息的10%计提;具体而言,评定为A类的支付机构,计提比例为9.5%;评定为B类的,计提比例为10%;评定为C类的,计提比例为10.5%;评定为D类的,计提比例为11%;评定为E类的,计提比例为12%。
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A类机构六项基本评价指标整体优异;B类机构整体表现良好,个别指标变现一般;C类机构基本指标整体表现一般,部分指标存在问题;D类机构潜在风险较大;E类机构风险隐患严重。
一方面,根据支付机构开展的业务类型,对客户备付金利息收入的依赖程度越高,交存比例越高,以抑制支付机构扩张客户备付金规模的冲动;另一方面,人民银行每年对支付机构开展分类评级工作,综合反映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等情况,支付机构的合规和风控能力及管理能力越差,评级结果越低,适用的交存比例越高。
专家指出,这几年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一直延续了分级监管的思路,这次分级计提也是体现之一,是为了符合支付市场的快速变化趋势。评级高的机构少计提一点,加上通常是行业领先企业备付金规模大,也比较合理。
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设定了支付行业保障基金规模的上限:计提清算保证金利息将超过10亿元时,应当调整计提比例,确保本次计提后基金规模达到10亿元。
什么情况可以动用基金
根据《征求意见稿》,经央行批准,可以使用基金用于偿付客户备付金的情形:一是支付机构被注销《支付业务许可证》、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支付机构或者其他责任主体的资产无法完全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二是支付机构出现重大风险且采用各种市场化方式均无法弥补客户备付金缺口的;三是央行认定的其他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
具体的程序是,当出现前述情形需要使用基金时,将由住所地央行分支机构与支付机构或者支付机构支付业务退出处置工作组以及基金管理人共同制定备付金兑付方案,明确备付金兑付比例、兑付资金来源及金额、偿付方式等,优先保证自然人客户及中小微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基金兑付客户备付金的,对单个客户实行5000元人民币最高兑付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支付行业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兑付限额。
《征求意见稿》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委托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或者主管的非营利性质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管理基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必要性原则从基金中据实列支,年度管理费不超过基金日均余额的2%。
基金管理人遵循安全、稳健的原则集中管理和运营基金。根据《征求意见稿》,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央行金融机构评级为3级(含)以上的商业银行存款、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央行批准的其他高流动性资金运用形式。经央行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专业的投资管理机构对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对委托投资管理的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基金资金运用产生的收益,纳入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