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共享用工”不断走向法治正轨

作者: ■刘天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并对共享用工期间的工资发放、工伤责任等问题给出了明确说法。
    疫情让共享用工走进公众的视野,成为特殊时期企业间“抱团取暖”的用工模式。由于不同企业存在生产淡旺季之分,基于成本、效益最优化考量,共享用工有其继续的理由。然而,这种三角型用工关系相对复杂,采用共享用工的企业应与员工签署书面协议,尤其要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主体进行明确。
    但在实际操作中问题凸显,尤其是如何认定劳动关系、薪酬发放、社保缴纳、工伤赔偿、休息休假等。而且,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存在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其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而此次人社部发布的通知中,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官方说法,以确保“共享用工”顺利推进。
    该文件规定,共享用工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由缺工企业结算给原企业,再由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共享用工能灵活调配人力资源,帮助人力成本压力大的企业渡过难关,为人手不足的企业解燃眉之急。但“共享用工”并不等同于“兼职”,这是网络信息与新经济时代的开放性新理念,重点是与其他用工企业“共利益、共风险”。“共享用工”中的员工与单位的平等性增强,以增值人力资源价值、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为前提,与“人力外包”或疫情期间的“临时借人”也有很大区别。
    既然“共享用工”好处很多,又隐藏着法律风险,那么,若想让“共享用工”常态化并进一步发挥作用,就必须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制定规则,以制度化、法治化保障其常态化,在进一步明确概念、划分责任后,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可借鉴、可复制的“共享用工”制度,如此才能规避风险,更好地发挥作用。而人社部发布通知,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规定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等,显然是确保“共享用工”不断走向法治化正轨的有力之举,也非常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