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冰: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亚太国际金融论坛“2008年度最佳私募股权金融律师”、全国律师协会“2008年-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北京市百名优秀刑辩律师”、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
权威法律专家在解读民法典时指出,民法典的出台,对于保护民营企业是有积极作用的。企业界人士则认为,民法典明确了市场主体的各项权利,确立了完善的市场交易规则,给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吃下了“定心丸”。
这样一部具有商法风格的民法典,不仅大大提振了民营企业发展的信心,同时也将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当我们从民法典的视角来审视当前的商事诉讼时,不免会思考“商事犯罪预防”等问题。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冰。
记者:商事犯罪预防必须引起民营企业的高度重视。这是你在很多场合经常呼吁的。我们知道,“商事犯罪”的概念是你在2006年提出的,能否介绍一下提出这个概念的契机?
韩冰:其实没有一个明确的契机。我是一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慢慢意识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而随着新的经济现象、经济行为不断出现,各种危害市场经济关系的违法犯罪也随之出现,特别是在商事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金融、证券、期货、房地产、劳动力、中介服务、信息、高科技等专业市场的蓬勃兴起,更让商事领域的犯罪案件总量持续攀升,年均增幅达到10%,在经济发达地区年均增幅甚至超过20%。有统计数据显示,当时每年商事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已接近全国生产总值的1%,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商事领域犯罪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直接危害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综观我国刑事立法活动,商事领域的犯罪是其规制的重点,其范围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节。“97刑法”将“79刑法”中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修改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罪名由原来的十几个猛增至近百个。在我国刑法中,商事领域的犯罪罪名约占总数的四分之一。
从实务角度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法律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越来越强。但相对于民事业务专业化的丰富多彩和富有成效,刑事业务专业化方面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是观念上不重视刑事业务的专业化发展,比如国事犯罪、商事犯罪、职务犯罪、环境犯罪、军人犯罪、外国人犯罪等等,另一方面是忽视刑事非诉讼业务,长期以来刑事业务只偏重于诉讼方面,而不注意企业内控涉及刑事的非诉讼业务。
商事领域犯罪直接发生在专业性极强的商事领域中,此类犯罪具有超强的专业性与隐蔽性,并且涉众化、职业化、网络化、复合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同时还呈现由东部向中西部、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由传统领域向新兴领域蔓延的趋势,商事犯罪逐渐成为主流犯罪。
记者:既然商事犯罪已成为主流犯罪,那么,能否阐述一下商事犯罪预防的重要性?
韩冰:商事犯罪预防,指的是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及时发现可能涉及的商事犯罪相关问题,未雨绸缪,及时扼杀相关的可能性。
事实上,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对于商事犯罪的预防了解是极少的。即使有人认为在刑事风险方面应当防控,但注重的只是企业内员工可能涉及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泄露商业秘密等犯罪,很少把视野放大,即纵观整个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经营架构。事实上,一旦这方面出现刑事风险,对一个民营企业而言就是毁灭性的。如果涉嫌这种犯罪,民营企业一夜之间就会分崩离析,不仅员工失业,还会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
记者:毫无疑问,商事犯罪预防极其重要,作为民营企业如何正确把握商事犯罪的内涵和外延?
韩冰:“商事犯罪”对商事领域出现的新型犯罪做了重新界定,通过对违法领域、违法行为的重新梳理,围绕公司、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监管等领域进行。可以说,这五个领域涉及到民营企业由生到死的所有过程,每个过程都可能引发刑事风险。
记者:商事犯罪究竟如何预防?
韩冰: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举个例子。比如,涉及到现货平台交易,如果没有经过政府审核等等,在某种交易模式下,企业很容易涉嫌非法经营罪。因此,民营企业在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尤其是金融领域的商业模式创新时,要非常关注商事犯罪预防的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做好准备工作。
经营与风险防控是两条腿走路,民营企业要良性发展,必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绝不能有所偏废。对于风险防控,特别是商事犯罪预防,需要慎之又慎,以免出现问题,全面崩盘。这会对企业自身和当地经济造成难以挽回的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