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商法品格为护航民营经济注入法治力量

作者: ■本报记者刘战红
    主持人的话:
    今天,时报的“民企与法”与大家见面了,作为一档纯粹的法律栏目,她将带着一种责任砥砺前行。
    民营企业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法治则是营商环境系统工程的核心要素,我们常说的法治化就是优化营商环境不可小视的维度。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国家正在从立法的层面落实命题。为民营经济鼓与呼,让公平公正坚不可摧。“民企与法”将聚焦执法层面、聚焦公平交易、聚焦市场主导、聚焦权益保护……架设法律援助热线,将栏目办得纯粹些再纯粹些。
王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冠有法典字样的法律,堪称我国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她标志着我国从“民事单行法时代”迈入“民法典时代”。
    “认真学习和研究民法典,未雨绸缪,吃透相关条款能给企业带来机遇和挑战以及法典实施后的红利。”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商业法学会副会长王涌日前在接受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以下简称“记者”)采访时表示。
    记者:我国一直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此次民法典的编纂让我们看到一部具有商法品格的民法典,对此如何解读?
    王涌:虽然有许多的商法学者并不认为民法典所体现的商法风格达到他们的预期程度,但是客观地评价,其实它呈现的商法风格还是非常丰富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部具有商法品格的民法典,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民法典起草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完善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是中国面临着完善营商环境的迫切任务;三是民法在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已经掺入了大量的商法因素。
    记者:民法典中的商法概念和规则,具体应该从哪些方面去领悟?
    王涌:民法典总则第三章“法人”编,采取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元分类的标准,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商事规则的重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奠定了“商主体”的概念。
    民法典合同编第27章设“合伙合同”,意义重大。既解决了合同形态的商合伙的规范,也实质弥补了总则编“无权利能力社团”的概念的空白。达到了“一箭双雕”的功能,一方面暗度陈仓,解决了让民法学者焦虑不已的无权利能力社团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向商法提供了从事商事营业的另外一种形式。无论是非法人组织,还是合伙合同,都体现了商法品格。
    民法典“物权”编也体现了商法品格。比如民法典将之前物权法一直否定的“流质”和“流押”制度合法化。在物权法中,当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时候,采用的是民事规则,必须对质押物和抵押物进行拍卖,优先受偿,而不能通过协议以物抵债。
    民法典在第410条和第436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拍卖、公开拍卖优先受偿,这是传统的民事的规则;而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来清偿债务,这是商事的规则。这表明民法典同时肯定了民事规则和商事规则,从而使得原来仅仅存在于其他国家商法典中的流质和流押规则,从我国原来的物权法当中的非法状态变成了合法化。
    民法典还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允许更多的动产可以作为担保的客体和标的,从而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提供更多的担保工具。其中特别重要的是删除了关于担保物权的具体登记机构,为未来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总体看这是一部商事合同编。比如,总则部分的“债权让与”规则明显地从之前的民事性质转向商事性质。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时,“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等三种情形除外。而民法典中则增加了“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实际上将原来合同法中关于债权让与的民法规则无效,变为商法规则有效,这一点非常值得关注。
    此外,在民法典具体规定的有名合同中,商事性质的合同占了一定比例,如融资租赁合同、建筑承包合同、保理合同等,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形式,为商事交易提供丰富的规则供给。
    记者:民法典的实施对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王涌:从宏观层面而言,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充分调动了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置于编纂目的之首,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对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财产权尤其重要。有恒产者有恒心,在当前严峻的国内外经济形势下,民法典有助于民营企业家建立对未来的预期稳定,提升民企投资信心,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民法典还进一步夯实对私权和产权的保护,无疑将进一步增强企业家的人身、财产、财富安全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
    从微观层面而言,鉴于民法典进一步优化了民事主体分类、丰富了民事权利种类、完善了民事合同规则、平衡了民事责任和行为自由等,这些都将对民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诸多的影响。
    比如,企业借贷需第三方担保时,今后一定要写清楚担保方式,因为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想要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一定要明确写在担保合同内,否则视为一般保证责任。
    再如,在民法典实施后,一定要注意会“跑路”的抵押物。在过去的规定中,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是不能够转让抵押财产的。但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上述条款的设置是出于促进生产要素流动之考量,但无疑也降低了对抵押权人的保护程度。因此,企业今后在选择抵押权作为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应对限制期间内抵押物的转让问题作出约定,避免抵押物违背自身意愿的“溜走”乃至最终妨碍债权实现情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