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市场公平原则消解企业拖欠顽症

作者: ■李富永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提出了建设支付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投诉机制建设等要求。这是政府在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方面的一次探索和尝试。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出现下行风险、尤其是今年国内外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中小企业群体经营困难的问题更加突出,援助中小企业成为从中央到地方普遍重视的课题。2018年12月,国务院提出了两年内全部清偿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欠款的任务,同时还提出了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的任务。目前,根据全国各地汇总的清欠数据,可以预计今年全面完成清偿任务已有把握,剩下的问题就是如何防止出现反弹和一边清一边欠的循环局面。
    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归根结底要靠法制的力量。但依靠法制是否就等于需要重新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其实也未必。造成目前企业间款项拖欠的关键症结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债务纠纷如果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依法办事容易,但拖欠单位一旦涉及政府机构,司法部门往往就手软腿软、无所适从。所以建立长效机制,要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面做扎扎实实的工作,也应该看到,法制是保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能在兴讼立诉之前和和气气地解决问题,那是最好不过的选择。所以除了严格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外,建立长效机制,必须建立以法律保护和行政约束为保证的配套机制,比如建立拖欠付息制度、企业被拖欠账款后相应的金融救济制度等。
    建立拖欠付息制度,是用市场手段约束拖欠行为、并弥补被拖欠方经济损失的一种手段。目前中小企业被拖欠账款,虽然原因很复杂,但从经济角度看,拖欠方没有经济损失约束、甚至越拖越占便宜的现实,使其没有尽快支付款项的压力。所以治理拖欠要从这个方面下手。如果建立一种拖欠付息、且拖欠时间越长利率越高的制度,就会促使付款方产生尽快支付的动力。利率可以参照国家发债的标准,以此为基准适当提高。
    建立拖欠付息制度,对于某些中小企业而言,有可能是最理想的选择。这些企业对应付账款被拖欠,并不是没有预料,而是在事先知道付款时间不确定的前提下,为了将自己的产品和劳务销售出去而接受这个条件,既然接受这样的条件,企业自有资金应该有一定储备,起码能维持企业运转,不至于因此就揭不开锅。对这样的企业而言,如果将应收账款变为有偿借贷,在本金之外另收获高于国债的利息,可能比及时收款更合适。
    对一些财政周转不开的地方政府机构而言,如果因为制度规定的及时付款红线不能逾越、从而放弃购买中小企业商品和服务的话,无论对企业或对政府,可能都是一个损失。所以比起必须及时付款的死规定来,给被拖欠单位一个满意的补偿,也许是更理想的选择。
    再说另外一个制度,即建立企业被拖欠账款后相应的金融救济,就是把被拖欠方的债权变成可抵押物,以此获得银行等额贷款的资格,从而避免因为款项被拖欠而影响企业运转。这对资金确实紧缺的企业而言是两全其美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支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也是义不容辞,理应想方设法为真正需要金融血液的企业输血。目前,有的金融机构在这方面不断创新,比如凭借企业的销售定单就可以为其放贷。既然销售定单可成抵押物,那么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应付账款也一样能为民企背书。尤其是政府机关的应付账款,如同笃定的担保,银行还有什么不放心的?
    总之,建立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的长效机制,无论是通过重立法规还是政府施行行政法令,目的都是要建立一种立足于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制度。发生在市场里的事情,最终解决还要用市场的手段。从目前的情况看,政府的行政约束力还是很有效的。拖欠多年的老账旧账,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两年时间内就有望一扫而光,这是我国政治体制特有的优势。但总是这样显然也不合适。因此要利用这个优势建立新的机制,探索以市场手段约束拖欠行为和弥补被拖欠企业的经济损失,从而实现从政令的强制性过渡到以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主导的长效机制,如此一来,也许真的能够消弭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