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法院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

作者: 【记者刘雨丹重庆报道】
    7月7日,中华工商时报记者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市高法院)获悉,该院制定下发《关于精准实施民事财产保全的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推动全市法院民事财产保全工作高质量运行。
    人性化的良法善治
    自2016年6月以来,全市法院共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191213件,保全金额2787.8亿元。诉前保全不起诉率为25%;诉讼案件保全后主动撤诉率12%;保全的执行案件自动履行率达34%,切实发挥了民事财产保全制度功效,有力促进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
    重庆市人大代表、渝北区工商联副主席、重庆瑞恩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朱炳清表示,《意见》中的亮点工作、创新举措对于支持全市经济复苏和民营经济发展有效有力,特别是在当前企业遭受疫情冲击的情况下,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契合国家做好“六稳”、落实“六保”的相关要求,真正做到了人性化的良法善治。
    该《意见》以“依法”“规范”“精准”“落实”四个关键词为主线,在“平等善意文明”理念指导下制定,突出了五个方面的重点。
合理界定保全标的额
    《意见》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要依法裁定保全标的额,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申请标的额,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保全标的额不得超过诉讼标的额。申请保全人申请的保全标的额高于诉讼标的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引导其在诉讼标的额范围内合理确定;申请保全人坚持要求保全的标的额超过诉讼标的额的,裁定保全标的额仍应以诉讼标的额为限。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保全特定标的物的,要依法审查保全标的物的价值,确保裁定保全标的额不超过诉讼标的额,但该特定标的物系诉争标的物除外。
    严禁明显超标的额保全
    《意见》要求,各法院保全被保全人的财产,一般以采取保全措施时为基准时点对保全财产进行估值。保全财产的范围,原则上以其价值满足保全标的额为限;对于财产价值受行情影响变化较大、财产整体不可分的,一般不得超过保全标的额的20%。申请保全人以综合考量财产未来价值变化、进入执行程序后财产变价折扣、实现债权费用等因素为由,申请保全更多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保全人名下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确定保全财产顺位。保全部分财产即可达到保全标的额的,不得再对被保全人名下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保全估值有异议,坚持认为系明显超标的保全或保全明显不足值的,应当引导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
    《意见》要求,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按照《关于在财产保全工作中合理估算保全标的额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根据保全财产的权属状况、保全顺位、权利负担等情况,逐一估算价值。因情况紧急,未经事先估值径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完成后及时对保全财产进行事后估值。事后估值发现保全财产价值与裁定保全标的额明显不相当的,应当解除或追加相应的保全措施。
    根据已有财产信息难以确定保全价值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议价;议价一致的,该议定价值为保全财产价值;当事人议价不能或不成的,可以再选择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保全财产价值。当事人坚持要求评估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费用由评估申请人负担。
    推进保全措施不断完善
    《意见》规定,各法院办理民事财产保全案件,应当区分不同的保全对象、财产类型,准确估算保全财产价值,有针对性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确保既依法保全,快速控制财产防止转移;又活封活冻,尽可能不影响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妥善采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意见》规定,在当前形势下,各法院办理变更保全措施案件,应当客观把握履约基础发生情势变更因素,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前提下,依法妥善变更保全措施,保障被保全人的基本生活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全完成后,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申请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区别情形分别处理。
    同时,各法院办理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案件,严格遵循变更保全案件办理程序。应当事先征求申请保全人意见,申请保全人同意的,直接裁定变更保全措施;申请保全人不同意的,应当严格审查变更保全理由的合理性、担保财产的等值性以及对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影响等因素。担保财产等值的举证责任,由变更保全申请人承担。第三人提供实物担保的,在采取变更保全措施之前,应当首先保全担保财产。决定是否准予变更保全财产,应当由合议庭研究决定,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