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应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政策起草部门可依托相关部门、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企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科学合理选取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企业家代表,兼顾不同行政区划、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企业,原则上中小企业家代表比例不低于50%,做到覆盖面广、代表性强。”
“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涉企政策,应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等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对特定行业、产业的涉企政策,应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企业家代表和协会商会的意见;对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应充分听取地方企业家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上面的文字描述是《广东省发改委关于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的部分内容。该办法总计16条,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办法》指出,政策起草部门在征求企业家意见前,具备条件的,应向企业家提供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政策起草依据、适用对象和标准、政策兑现程序、上级相关政策要求、新旧政策差异、对相关行业或企业群体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等内容。
同时,对企业家和行业协会商会提出的意见建议,政策起草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充分吸收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应在反馈时说明理由。按程序上报本级政府审议的涉企政策,政策起草部门应对征求企业家意见采纳情况进行专门说明。
此外,涉企政策实施后,实施部门应主动收集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实施情况的意见建议。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定期征集企业家意见和诉求,并向政策制定部门反馈。
值得注意的是,涉企政策实施一定时间后,政策制定部门可委托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政策实施后评估。工商业联合会可就重大涉企政策,组织开展由相关企业家代表、行业协会商会、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与的政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形成评估报告向政策制定部门反馈,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涉企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实施办法》同时指出,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政策制定部门应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结合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及时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