槽罐车爆炸事故中的“墨菲定律”

作者: ■舒圣祥

    6月13日下午,G15沈海高速温岭大溪段发生槽罐车爆炸事故,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此次槽罐车爆炸事故威力巨大,相关视频简直触目惊心,事故后果特别严重,惨重伤亡让人分外悲痛。
    与一般车辆相比,槽罐车的事故概率,应该不会更高;相反,监管更严格、要求也更高,事故概率大概要小很多。但是,因为装载货物的特殊性,槽罐车每有事故发生,就不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因此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路过写着“爆”字或“腐”字的槽罐车,总想要加速从其旁边通过,心里有一种莫名的恐惧感,总感觉要离它远一点才够安全。
    槽罐车运输的易燃气体如果发生泄漏,并不一定就会发生爆炸,但其危险性在于,与空气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此次事故的泄漏过程、挥发过程和爆炸过程,有待更深入的调查;但根据视频可见,槽罐车是先起火,后爆炸的。专家因此推测,爆炸发生前,槽罐车可能先发生了碰撞、翻车等事故,导致槽罐车起火。随后,液化气泄漏、挥发、与空气混合,最后产生了大爆炸。
    因为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潜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事故发生后再去追责是不够的,必须在平时就强化全流程每个环节的操作规范与违规问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管理,因此一直是道路运输监管重点。强调要利用动态监控,管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运行轨迹以及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在线监控和预警。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除了人们熟知的“醉驾入刑”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亦是构成该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之一。
    尽管本次事故原因尚有待权威调查,有些细节却值得揣摩。比如,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涉事车辆归属的温州市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等原因,受到过10次行政处罚。10次行政处罚与本次事故的发生,两者之间也许并不存在直接关系,但魔鬼很多时候恰恰隐藏在细节之中。
    事情如果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墨菲定律”讲述的偶然中的必然,在安全生产事故中屡见不鲜。安全隐患只要存在,无论再细小,如果我们不重视,它就有可能导致悲剧。槽罐车爆炸事故的发生,必然存在很多意外因素与偶然性,但我们该做的,不是去从这些偶然性中求得自我安慰,而是去发现那些哪怕细小却属必然的事故因素,尽最大努力坚决杜绝。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车,倘若管理不到位,行驶到任何地方,都相当于一个移动的危险源。必须压实公司主体责任,从资格准入、车辆检测、驾驶员管理、驾驶行为监控等方面,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全流程监管。车况检测要有详细数据,驾驶轨迹要有清晰显示,驾驶人员要有严格培训,驾驶室内要有实时监控,一旦超速行驶或驾驶员处于疲惫状态,要能及时发现、及时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