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违法违规为何此伏彼起

作者: ■李富永

    近段时间来,上市公司自曝“家丑”的现象越来越多。仅5月6日、8日和17日,先后有维维股份、*ST鹏起、*ST银鸽、中信国安等四家公司发布公告,均称其收到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指出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
    由此,公众知道上市公司负面消息的渠道,反倒是从上市公司而来。这些上市公司怎么这样“乖”,这倒不是其天性率真,而是股市制度要求使然。但凡是自曝“家丑”的,必然是违法违规行为已经被监管部门掌握了,自己不曝也不行了;如果不曝,属于二次违规。因为信息披露是法定的义务。由不得你情愿不情愿。
    如果由此认为国内的上市公司已经被治理得很老实了,至少在信息披露方面循规蹈矩了,那就太幼稚了。事实如同漂浮在海面的冰山,水面以下的部分不为人知而已。从最近一段时间来证监会查处的案件来看,一些企业违法乱纪行为触目惊心,诸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相互串通等等,花样繁多不胜枚举,所有这些,都在最终表现为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可以说一旦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其中必有阴暗面;而信息披露的违法违规,该说的不说,对投资者形成误导,或者看着倒油瓶不扶,对投资者而言就是欺骗,就是造假。
    所有乱象中,严重的首推财务造假。而财务造假,其实不止是虚构事实,该说的不说,该信息披露的不披露,也有可能构成实质造假。比如刚被处理的康美药业,就曾虚构300亿元的“营业收入”。如何虚构?一是虚假记帐,另一个就是不记帐。记与不记两招共用,竟然虚构了300亿的年收入帐本。在这里,该记帐的偏不记帐,实际上也是造假。康美药业现在自曝自己被查处了,你似乎觉得它很坦率,当初它可没这样坦率。比较两者,哪个绝对值高?显然,现在之“瑜”难掩当时之“瑕”。
    信息披露方面违法违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该公告的市场交易行为,有的企业却隐瞒。这很可能就是关联交易,很可能就是见不的人的内幕交易。比如中信国安,之所以被认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据说是陷入控股股东债务违约和股份遭司法冻结的漩涡。控股股东的糗事,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是什么关系?十有八九是对投资者隐瞒了。
    同样,被证监会认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ST鹏起,据介绍主要问题是涉及大量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存在显著风险。资金占用在许多上市公司表现为控股股东挪用和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资源,是关联方利益输出的形式之一。所谓的控股股东,其实远不止控股,由于制度有缺陷,比如其执掌上市公司的公章,因此能控制上市公司的许多大事。这是上市公司治理制度的“塌陷地带”,今后需要专项治理。而目前,许多上市公司被控股股东摆弄成了傀儡。暗中利益输送在所难免。别说对社会投资者,就是内部,也造成股东之间的信息鸿沟。
    对股市的乱象,中央已经下定了治理决心。今年4月份以来,国务院金融委连续三次会议均提及资本市场,并对财务造假问题进行了斥责,显示了高层对该问题的重视和整治决心。5月4日,金融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利益、严肃市场纪律,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零容忍”。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造假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坚决彻查,严肃处理。
    5月15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表示:“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恶性违法违规屡有发生,这不仅破坏市场生态,更重要的是影响投资者信心。对此,必须出重拳、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统计,今年以来,已有19家上市公司被正式立案调查;自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有21家企业的公司或个人“榜上有名”,遭到证监会立案调查。
    新《证券法》是惩治财务造假的利器,它大幅提高了财务造假的违法成本,将最高惩罚金额由60万元提高到1000万元,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可以说,随着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和资本市场改革不断推进,上市公司造假账的空间已经被挤压了,习以为常的炒作概念、信披违规、内幕交易等“潜规则”正在失去空间。
    既然如此,为什么证监会近日依法对康美药业只作出60万元罚款?这是因为康美药业的违法行为是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发生的,此前也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因此需依照旧版证券法惩处,60万元的处罚,在当时已经是顶格惩处。而这次的处罚,除了罚款外,还对其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也将面临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甚至刑事追责,终将让康美药业为财务欺诈行为付出高昂代价。查处康美药业,必将有效震慑资本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