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完善疫情后供应链融资模式

作者: ■杨孟著
   
    供应链融资是指以供应链为依托,旨在为供应链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整体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由于该模式是在满足一定约束条件下的基于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的金融制度安排,而现实中恰恰受制于作为这一约束条件核心组成部分的金融市场基础性制度和企业征信系统两大因素的束缚,致使我国供应链融资空间十分狭小,无法满足供应链企业融资需求。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得该模式赖以生存的“约束条件”和“市场化风险管理工具”两大基础均发生了根本动摇,传统供应链融资雪上加霜。
    换个视角,在另一种意义上说,新冠疫情的到来,也为探索创新市场风险与非市场风险连锁联动下供应链融资模式提供了“倒逼”机制。推动开展新冠疫情下供应链融资服务,对于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和经济社会循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日,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发挥供应链创新在推动复工复产、稳定全球供应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金融机构与供应链企业合作,推动开展供应链融资服务。
建立供应链融资风险补偿机制
    众所周知,新冠疫情是一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属于非市场风险。疫情给经济社会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风险”直接由疫情风险引致,通过政府强行采取按下“暂停键”等必要措施,进而产生非市场风险与市场风险连锁联动效应,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叠加放大了市场风险。可见,对于诸如新冠疫情“风险”的管理,单靠“看不见的手”或“看得见的手”单枪匹马是难以奏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唯有牵手“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联手管理市场风险和非市场风险,才能从根本上彻底破解此类“风险”管理难题。
    由此,新冠疫情下供应链融资模式,除了继续保留传统供应链融资模式下“看不见的手”(主要共享供应链内信用和由银行系统提供风险缓释工具)外,还要为其安装专司风险管理的保险机制,以加强版的“看不见的手”管理供应链融资市场风险,拓展供应链融资“约束条件”。
    更为重要的是,将“看得见的手”引入新冠疫情下供应链融资模式,建立起基于“两只手”的供应链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让“看得见的手”(政府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提供补贴等)和“看不见的手”(保险机制等市场化风险管理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管理供应链融资非市场风险和市场风险。《通知》提到的“金融机构要创新供应链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与“政府部门相关系统对接”等,指的就是这一涵义。
    由此可见,所谓新冠疫情下供应链融资模式,实际上也就是在传统的供应链融资模式的基础上,新增了以基于“两只手”的供应链融资风险补偿机制为核心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其目的就在于让供应链融资模式能够适应新冠疫情“风险”管理的特殊需要。在实际应用中,该模式的表现形式因应用场景和“两只手”参与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为例:保险机构为供应链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银行系统以融资增信出质额为限向供应链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回收风险由保险机构全额承担。就供应链融资部分,若保险机构出现经营亏损,亏损部分则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政府建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弥补,若出现盈利,盈利部分则按事先约定的比例由保险机构注入资金池周转使用。
    疫情下供应链融资模式既然是非常时期的产物,待疫情影响完全消除回归正常后,自然也就会被“后疫情”时期乃至正常时期的供应链融资模式替而代之。不过,从我国近年来的供应链融资环境来看,尤其是“约束条件”更类似于非常时期的情景,因此,进入“后疫情”时期乃至正常时期,适当保留新冠疫情下供应链融资模式的部分特征,对于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供应链企业融资服务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还是大有裨益的。
    打通债券融资“肠梗阻”
    《通知》指出,要加强金融机构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合作,“支持核心企业通过债券方式融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不可或缺。我国目前正在使用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专门用于民企发债融资的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由于CRMW是应“经营正常的民企”免遭外部融资环境无辜牵连之急而创设的,加之信用环境和风险偏好掣肘,而无缘绝大多数“经营正常的民企”。
    在这里,新冠疫情下供应链融资模式之于债券融资,其实也就是为打通债券融资“肠梗阻”提供新的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保险机制。在该模式下,保险机构通过向债券购买者出售债券保险的形式,承担债券违约风险补偿责任。保险机构因债券保险业务发生的盈亏,按照前述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进行处理。
    运用保险机制管理债券融资风险,具有CRMW等工具无可比拟的以下两大优势:一是效率高。债券违约风险主要由企业经营风险传导而来,通过共享保险机制生产经营保险信息,如安全生产险、财产险、产品责任险、创新失败险、雇主责任险、环责险等,可以对企业的运行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从而大大提升债券融资的有效性;二是普适性强。通过共享保险机制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先进算法的智能风控体系,可以突破某些约束条件的束缚,让更多的“风险可控”的企业尽享债券融资的阳光普照。
    助推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是动产融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动产融资的大头。《通知》指出,支持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场景,根据需要“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现实中,供应链是环环相扣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顺畅运转带来严重影响。稳定充盈的资金流无疑是确保其顺畅运转的坚实基础。应收账款融资的意义在于,将因新冠疫情影响“沉淀”在应收账款上的资金“活化”为供应链上稳定充盈的资金流。只有供应链资金流充盈了,《通知》“加大预付款比例”“缓解上下游中小企业经营和资金压力”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在这里,新冠疫情下供应链融资之于应收账款融资,实际上也就是为银行系统“放心贷”上了一道“保险”。在该模式下,保险机构以商业方式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收账款提供一定比例的质押融资增信服务,银行系统以保险机构提供的出资额为限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融资回收风险由保险机构全额承担。保险机构因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发生的盈亏,按照前述的“风险补偿资金池”模式进行处理。
    实践中,为了增强应收账款融资的有效性,有必要提供如下配套政策措施:一是充分发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的基础性作用,构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互信互惠、协同发展的生态环境;二是实行应收账款融资核心企业名单制,推动建立健全应收账款融资主体登记公示制度,规范应收账款履约行为;三是建立应收账款融资主办银行制度,完善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协力解决应收账款融资账期匹配难题。
    撬动动产融资
    《通知》明确提出,推动“开展仓单和存货质押融资”。现实中,企业除了应收账款外,即使拥有足够的仓单和存货等动产质押物,也很难从银行系统获得融资便利。因为在银行看来,发放贷款除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外,还要考虑资金的流动性。虽然通过法定评估程序,完全可以做到信贷资金安全无虞(贷款额低于质押物评估值),但问题的关键是,一旦企业出现流动性风险,银行“资金回流”将变得困难重重,因为其间需要履行繁杂的规定性程序,甚至必要的法律程序。
    对于银行系统来说,动产融资作为一种以质押物作信用背书的贷款方式,本身就是一种有效的信贷风险缓释工具。只不过,该工具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安全性”风险,而对“流动性”风险力不从心。换句话说,只要聚集于银行系统的两大风险未全部被缓释掉,银行系统就不可能有动力和积极性开展动产质押贷款业务。
    在这里,新冠疫情下供应链融资模式之于动产融资,实际上也就是为银行系统动产质押贷款管理引入“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在该模式下,保险机构按商业原则为企业提供动产质押贷款保证保险,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借贷企业一旦出现“流动性”风险,保险机构负责全额垫付企业所欠银行信贷资金。与此同时,质押物处置变现责任遂即转移至保险机构。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