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处罚是否显得轻描淡写?

作者: ■李英锋

    据媒体报道,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月10日对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一案,作出“责令改正”和“处罚款1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媒体记者获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6月28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级局转办的关于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涉及8个型号空调能效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予以立案。
    这一处罚,给人一种罚酒三杯的感觉,引发舆论质疑。
    宁波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确认了格力的举报——奥克斯确实有空调实际能源效率达不到标注等级、夸大节能性、虚假宣传等问题。然而,这一问题不仅是“浪费问题”,还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还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奥克斯的部分空调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失准这一个行为触碰了《节约能源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设定的多条法律底线,构成违法行为竞合。根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对虚假宣传设定的罚则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消法》第五十六条针对虚假宣传设定的罚则也较重,明显高于《节约能源法》,但其适用顺序靠后,在本案中不适用。然而,《消法》第五十五条设定的欺诈加赔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却应该被纳入考量范围。
    上述法律都是平行法,效力等级相同,且不涉及特别法与普通法、新法与旧法的问题,因而在适用顺序上没有上下先后之分。在一个行为违反多部法律的情况下,一般执行“择一从重”处罚的原则。显然,处罚奥克斯虚假宣传,更应该适用罚款额度更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节约能源法》的尺度罚款,虽已经达到十万元罚则上限,但距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罚则上限二百万元还是有不小的差距。奥克斯空调产品的销售范围广,销售额巨大,涉及消费者数量多,虚假宣传行为的情节可谓严重。监管部门如此选择违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让奥克斯付出了较轻的法律代价,有悖“过罚相当”以及“择一从重”处罚的原则,给人一种刻意选择“轻法”追责以应对舆论的印象,难逃地方保护主义嫌疑。
    根据《消法》,奥克斯还应就虚假宣传也即欺诈行为向消费者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退货等民事责任。当然,这一侵权行为涉及的消费者数量多,在具体的消费关系中,具体的民事责任可能存有差异,确定民事责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而消费者维权意识有强有弱,专业知识和维权能力参差不齐,由消费者单打独斗维权,可能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维权效果。各地各级消保组织有必要发挥好消费者娘家人的作用,约谈奥克斯公司,要求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并在取证、路径选择、法律适用、诉求表达等环节积极指导消费者维权,支持消费者提起诉讼,甚至可以提供公益诉讼。
    我们不关心格力与奥克斯打“口水战”的动机和竞争纠缠,只关心事实与法律,只关心谁是真正有问题、真正理亏的一方,只关心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现在,答案出来了,违法侵权者就该付出应有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