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克时艰更要保护好劳动者权益
作者:
■李英锋
“我只是发了个微博,就被公司罚了1万5千元”,3月9日,广西南宁的潘女士告诉记者。潘女士是汇桔网南宁分公司的一名员工。今年2月初,她在个人微博上称被拖欠工资,结果被公司认为发表恶意不实言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以及赔偿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潘女士在微博上针对公司拖欠工资的几句抱怨,不仅没有讨得应得的工资,反而招致公司的严厉追责,付出了更大的代价,着实让人错愕。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涉事公司针对劳动者有多重侵权嫌疑,之前,有员工在该公司内部钉钉群上就拖欠工资一事向高层咨询,但却被全员禁言至今,那么,这些信息叠加在一起,使我们很容易产生怀疑——涉事公司对潘女士的抱怨大动干戈,更像是对劳动者维权言论的封口、掩盖和报复。
涉事公司称潘女士的抱怨为恶意不实言论,给公司带来了重大不良影响,造成了巨大损失。然而记者了解到,多位涉事公司的员工都通过各种途径“抱怨”:“公司拖欠去年12月工资至今,且正在优化人员”“产妇工资也是一分钱没发”“公司正在分发‘优化名单’,优化人员比例是40%,连孕妇和哺乳期同事都不放过”“员工真正主动离职的并不多,大多数都是被劝退”……众口一词,指向明显。这么多员工抱怨,难道都是恶意不实言论?
实际上,一段由员工提供的汇桔网1月30日召开的内部视频会议“重生大会”显示,该公司CEO倡议所有的管理层以及核心员工共克时艰,工资往后推迟两个月进行发放。这一倡议恰恰从公司的角度印证了员工有关拖欠工资的抱怨基本属实。当然,有关信息以及涉事公司拖欠工资、打击报复员工等行为是否属实,还有待于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待于更多信息的佐证支撑,但有一点是清晰的——有一定事实依据的抱怨是正常抱怨,属于批评、建议或投诉举报的范畴,是合法的监督,是劳动者权益的一部分,与恶意不实言论有本质区别,也不会给企业造成什么重大不良影响、巨大损失,只会推动企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规范行为、健康发展。任何时候,任何企业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封锁、压制、打击劳动者的正常抱怨,这么做,才是“恶意不实”的,才会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
诚然,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的运营出现了困难,需要企业与员工共克时艰,但无论如何,都不应该侵犯劳动者权益。如果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需降低员工薪酬或者延期支付工资,必须走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根据2月7日人社部、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意见,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企业不走协商程序,单方决定降薪或延期发薪,不容员工质疑和抱怨,在程序和实质上都不合法,也违背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劳动者权益。如果说违规拖欠工资等行为是初级侵权,那么,对员工抱怨的禁言和打击就构成二次侵权。
共克时艰是企业与员工共同担当,合理分压,而不能把主要压力都传导给员工,更不能以侵权方式让员工克艰。这应该成为一种共识,一条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