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歧视疫区劳动者是另一种“加油”
作者:
■英锋
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不等于病毒携带者、传播者,只要他们的身体健康,且在求职前、复工前满足了安全隔离需求,他们就是安全的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表示,北京市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同时,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正值大量用人单位陆续复工之际,北京市人社部门提出有关不得拒绝招录或不得解聘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硬性要求,非常及时,非常必要,给用人单位打了一针劳动保护预防针,有助于维护疫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疫情凶猛,不少人都对新冠肺炎产生了恐慌心理,谈之色变,唯恐避之不及。在这种恐慌心理的驱使下,来自武汉甚至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很可能被一些用人单位视为病毒传染的风险隐患,很可能被贴上负面标签,其中一部分劳动者则有可能遭遇拔高的就业门槛、苛刻的就业条件,有可能被拒之门外或“清理出门”。北京市人社部门预见到了这种用人单位戴有色眼镜歧视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可能性,未雨绸缪地向歧视行为说“不”,划出劳动保护底线,给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就业路径或劳动关系加了一道保险,给劳动者吃了定心丸。
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不等于病毒携带者、传播者,只要他们的身体健康,且在求职前、复工前满足了安全隔离需求,他们就是安全的。用人单位依照有关防控要求对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采取体温监测、体检等措施,或者要求他们度过隔离观察期,能够有效排除病毒传播风险。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和其他地区的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是包含疫区劳动者在内的每一个劳动者都享有的法定权利,与之相对应,不歧视疫区劳动者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包含“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北京市人社部门要求用人单位不歧视疫区劳动者,既是人性化的暖心之举,也是在特殊时期针对特定人群、特定情形重申劳动保护法律常识。
当前,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我们应该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用复工复产为疫情防控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力输出量很大,各地用人单位复工复产需要这些地区的劳动者,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也对就业或返岗有现实需求,毕竟,就业或返岗关乎劳动者的民生。不仅北京,其他地方的用人单位也都该增强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尊重和保障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而劳动监察部门则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依法维护好疫区劳动者的就业权益。这几天,全国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大家都在喊“武汉加油”“湖北加油”“中国加油”,实际上,不歧视疫区劳动者也是对抗疫的有力支持,也是在以实际行动为抗疫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