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营商环境离不开“拖欠”现象治理

作者: ■李富永

    继在去年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后,又有重磅文件出台支持民营企业。12月22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在政商关系、法律、税收、准入、金融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更具体的政策指导。
    在“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方面,《意见》提出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大型国有企业依法履行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有关立法,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对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款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这对当下治理政府拖欠民营企业款项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当前,民营企业被拖欠帐款问题,与融资难问题一样,也是困扰企业的难题。治理政府拖欠民营企业款项,是营造民营企业良好发展环境一个重要方面。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供血不足对企业而言危害性很大。一个企业经营再好,应收帐款迟迟不能进帐,等于经营结果有名无实,一旦供血短缺,对后续经营是严重的阻碍。
    企业、政府和职工之间拖欠帐款现象,始发于上世纪80年代。虽然经过了上世纪90年代的集中治理企业之间三角债而有所缓解,但随着时代的演进,拖欠应付帐款并未能根除,而且还不断演化为新的形态。除了传统的企业之间三角债拖欠外,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职工(打工者)之间都产生了拖欠现象。
    在各种各样的拖欠中,被拖欠的中小企业的处境最为艰难。由于其规模小难以独立举事,不得不参与大分工,承接分包业务,项目越大,其承包的业务经过的分解后层数越多。因此一旦首个环节发生拖欠,其在拖欠链中也被推向最不利的末端。不仅如此,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也连接在中小企业身上。可以说是矛盾纠葛的肯綮所在。
    一份对全国3600多家中小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其中竟然有65%以上的企业有被拖欠工程款的经历,其中被拖欠1年以上的企业占36%,有的企业甚至被拖欠长达10年之久,而4%的被调查企业已因此停止运营或濒临破产。
    企业被拖欠帐款,虽然其根源是所处产业处于买方市场的不利地位,但这并不等于必须被拖欠。在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里,供求双方始终是平等的。关键是地方政府和其平台企业不公平对待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主要表现为利用其急于承揽业务的心理,在尚未落实资金来源时就让企业垫资承包。企业干完之后,一句“没钱”就能成为挡箭牌。地方政府急于上项目以推动经济发展,初衷是没错的,错的是将公共发展的成本完全推给个别企业。这对被拖欠的企业是不公平的。
    如何治理拖欠、尤其是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拖欠?《意见》提出要建立拖欠约束惩戒机制。惩戒就是要对责任人严肃问责。如何严肃问责,政府还需要制订出具体可行的办法来,对那些明知资金无着仍发包业务的领导人个人,除了要行政处分以外,还要考虑以经济手段问责,比如按照一定的比例对其适当罚款。让他适当出点血,他在发包时就会考虑多方面问题,就会换个角度考虑别人的切身利益了。
    如何建立约束机制?对责任人罚款具有约束效果,这还不够,还要约束机构,毕竟责任人是代表机构行事。要利用经济手段约束,既然拖欠,那就不能白拖,而是要付利息。现在拖欠者之所以敢冷漠地拖欠,是因为不付资金成本。钱本来是有孳利功能的;何况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钱越拖欠,等于越少付。所以要建立拖欠付息制度。付息的比例,要按照在国家法定利率的基础上利滚利的原则。这个原则,既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也可以由政府部门与企业事先约定预期付款附加利息或者滞纳金。利率要就高不就低。拖欠期限越长、最终支付成本越高。由此对拖欠方形成心理压力,督促其要么慎重投资、要么完成后尽早结帐。
    对拖欠责任人的追责,对拖欠单位的经济约束,两者结合起来,相信一定有助于缓释拖欠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