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需要“明算账”
作者:
■范军
近日,浙江杭州一个小区业委会拿出120万元经营性收入给业主们分红,引发社会各界热议。一些人认为经营性收入属全体业主,理应取之于民“还”之于民;另一些人则表示,应把钱存续起来以备不时之需。
120万元拿来分红,说明了小区经营性收入十分可观。小区经营性收入主要来源于小区商铺租金、车位租金、占地补偿、电梯和户外广告收入等。随着来源日趋多样,小区经营性收入也水涨船高。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小区经营性收入属于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然而,对这笔资金如何管理和使用,不少业主知之甚少。120万元拿来分红,暴露了小区公共收益依法管理和处分的现实短板。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只能计入专项维修资金。但是,不少小区公共收益都是由物业管理,成了物业的“小金库”。业主对公共收益的支配权名存实亡,加大了他们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的疑虑。特别是没有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公共收益更是一笔讳莫如深的“糊涂账”。
公共收益的管理和处分,反映的是基层治理的大课题。近年来,不少地方业主与物业的矛盾已经由“冷战”上升为直接冲突,大多与业主渴望掌握公共收益决定权有关。小区公共收益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公示,也是物业服务综合满意度不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建立业主与物业的和谐信任关系,必须在公共收益上明算账,使公共收益成为一本明白账。公共收益无论是业委会管理还是委托物业管理,都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公示收支明细,确保全体业主对公共收益的来源、用途、金额等的知情权。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公共收益的管理应当采取银行专户存储,收支情况单独立账,确保业主大会对公共收益的使用决定权。而这个决定权,需要社区等基层组织的指导和监督提供强力保障。
防止物业向小区公共收益伸手,不是断物业的财路,而是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更是推动小区物业服务法治化、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