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个人破产制度更能起平衡作用

作者: ■何翠云
    近日,居民杠杆率快速增长、今年年底达60.4%接近警戒水平的消息再次引发人们对个人债务过快增长、个人债务过高的担忧。不久前的温州“个人破产”第一案以及贾跃亭在美申请个人破产等消息也让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今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将逐步推进并将出台。有反对者认为,此举为几千万“老赖”开了绿灯,有违公平。甚至有观点指出,有人可能借个人破产制度逃债。的确,对于个人破产制度来说,免责制度是核心,宽恕“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是基石。个人破产制度具有浓厚的人道主义色彩,但究其本质,个人破产制度还是既需让“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能通过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获得新生,但也需要兼顾债权人的利益。
    可见,个人破产制度其本质是协调兼顾债务人与债权人双方的关系与利益。如何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债工具,有专家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需结合个人信用与诚信体系的完善,同时,应结合个人财产监管的完善,从各个角度规避其成为逃债工具。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无疑是保障创业失败、企业经营不善破产或个体遭遇不幸等诚实的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促使其可以偿还相应债务,并能持续生存与发展,以保证经济的活力。因此,个人破产制度也必须避免误伤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中,债务清算必须保证法治化的途径,避免债务清算过程中因缺乏法律依据导致个人财产贱卖或流失等。
    同样,对于这几年创业风潮中的创业失败者,个人破产制度的推出也将是一种保护,让创业者失败后,还能保持基本的生存与生存尊严,以便东山再起。
    近年来,居民杠杆率逐年增长,这无疑也是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出的经济社会大背景。据了解,2008年中国的居民杠杆率从17%到19%不等;2009年该比率急剧上升至23.5%,然后稳步攀升;到2017年底这一比率达到48.98%;在10年左右的时间,我国居民杠杆率30%左右的攀升。据央行近日数据,在统计的34个城市中,截至2018年末,居民杠杆率高于80%的城市有5个,分别为杭州(103.2%)、厦门(96.3%)、温州(91.1%)、海口(83.8%)、深圳(82.3%)。尽管目前个人不良贷款率低、风险可控,但对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推出,对于因病等不幸原因陷入债务危机中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保障与利好。从这个角度来说,个人破产制度的逐步推出,不仅将成为社会的减压阀,而且成为经济的助推力量。对于“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来说,债务免责制度,让债务人成为经济的新生力量。
    良好的个人破产制度,必然可以合理、有效地协调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过于严苛或宽松都会带来弊端。过于宽松,将造成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不尊重与不履行。过于严苛,债务人也将难以真正得到保护,或许可能遭到误伤。因此,保持个人破产制度的中性是必要的,如此才能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利益的均衡,也才能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