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惩罚性赔偿”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

作者: ■张国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这是第一个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出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纲领性文件,也是一个比较成熟而完善的“顶层设计”,将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全面提升。
    笔者注意到,该《意见》审时度势,亮点很多,既有针对性更不乏可操作性。其中要求,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同时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可谓牵住了“牛鼻子”,是众望所归,人心所向,必将对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利器。
    不难发现,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但与此同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其结果既造成“法治无力”的观感,也助长了“成功可不择手段”的歪风。在此情境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政策导向,健全“大保护”的工作体系,打通“快保护”的工作链条,构建“同保护”的国际格局就是一个绕不过的现实问题。
    好在,今年4月公布的商标法修改决定中,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3倍以下,提高到5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惩罚性赔偿额度达到国际较高水平。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提出,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的修改完善,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涵盖到所有知识产权领域,这既是个新提法,更是个积极信号。既彰显了党中央、国务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更将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全面提升。
    进而言之,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就会越发强烈,惩罚性赔偿也会越来越显出其重要性。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无疑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再添新利器。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营商环境,营造更加公平、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也有助于我国实现以高水平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当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多环节、多方面,建立健全惩罚性赔偿制度虽然很重要,但这只是其一。要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全面提升,还在于各司其责、综合施策,全面、严格、系统地落实《意见》要求,用好、用足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工具箱”,打好“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