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各种思想的影响,我们对义与利的合一性、一致性认识不足,过于强调义和利的对立性。总体来看,始终没有认识到"利由义生"的道理。构建中国特色商业文明,要重新树立符合中国文化、中国实践、中国国情的商业义利观,那就是"义利合一""以义致利"。商业活动要在满足健康合理的市场需求中自然获取收益,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产生促进作用,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共融互促。"沾血"的利润不是利润,是非法所得,是"昧心钱""黑心钱"。一切不利于或者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利"都应该杜绝。这与企业追求利润的宗旨也是完全一致的
如今,商业活动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实践活动之一。而义利观则是商业活动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决定了商业活动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首先,义利观影响企业总体的经营目标和定位。如,日本松下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认为企业经营的第一条件是为国家、为社会作贡献,日本索尼的创始人盛田昭夫决心改变日本产品在国际上的劣质形象,这就决定了他们一开始就志存高远,决心创办一流企业,成就伟大事业;其次,义利观影响企业具体的战略和行为选择。有了正确的义利观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清醒头脑、作出正义选择。民族资本家荣德生能够做到在日本侵略者的强大威慑下仍然坚决不将纱厂卖于日本人,在国民党统治已土崩瓦解的时候坚定“不离开大陆”,背后离不开义利观的支撑;第三,义利观也会影响到企业发展的可持续性,正义的事业才能长久。如果温州人没有在两次烧鞋事件中痛定思痛,开启十几年的质量工程建设,也就没有今天温州商人的荣耀。而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让整个中国乳业失去了10年,至今没有恢复元气。
目前商业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当前,我们的商业成就已经举世瞩目,在世界范围内成长起一大批著名企业,涌现出一大批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家。但总体来看,我们在商业文明构建上进展较慢,在商业义利观的处理上仍有很多不足。一是商业实践中违背人性、道德和法律的行为不断发生。一些企业不当经营、非法谋利、损害消费者利益及社会整体利益的情况层出不穷,如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2018年“疫苗事件”等,挑战人类的良知和底线;二是在价值观层面仍未出现具有标杆性和引导意义的企业家。迄今为止,虽然在经营谋略方面出现了一些被社会认可和佩服的企业家,但在其他方面仍然乏善可陈。如松下幸之助、稻盛和夫之于企业的使命、卡内基之于慈善、福特之于社会进步、乔布斯之于创新;三是在世界范围内仍然没有产生广受尊敬的中国企业。尽管中国企业在世界500强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但是除了营业收入外,其他方面似乎并没有太多闪光点;四是商人的社会形象仍未根本改观。一些商人在私德方面不但未对社会产生积极效应,反而出现一些负面影响。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就在于没有树立正确的义利观,乃至在实际行动中是非不分、唯利是图。
准确认识中国特色商业义利观
一般来说,我们所指的“义”是人类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准则与规范。在商业活动中,“义”强调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而“利”强调的是个体利益和企业利益。
在西方商业文明中,自利性是一切经济活动和行为的基础,我们普遍理解为企业以追求利润为天职,其他的事情交给市场来调节。受这种思想影响,有人认为企业的根本目的就是盈利、赚钱、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偏面强调如果一个企业不能盈利,那么这个企业在整个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就完全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时,还是认为企业利润第一位;有人认为公利性要高于私利性,强调企业追求“利”的行为必须受“义”的约束,做到先义后利;有人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发展阶段调整“义”与“利”的先后关系,似乎我们在发展的初始阶段可以重点强调“利”,到了今天已经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要开始强调“义”。其实,之所以造成这种认识上的混乱,都是因为把“义”和“利”当作两个事情来看待和处理,过于关注它们的对立性,忽略了它们的合一性。
儒家传统文化强调义与利的统一,建立起了系统的义利观,但是其重要价值在今天的商业活动中并没有被充分认知和遵循。孔子首先肯定追逐利益是人的本性,“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但同时强调要取之有道,“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见得思义”“义以建利”等思想。孟子强调“先义后利”“舍生取义”等。
在市场经济中,“义”和“利”本质上是合一的。“义”就是合理的市场需求,经营者只要为社会提供有益的产品和服务就能获取应得的“利”。所以“利”本来就生于“义”,“义”是“利”的源泉,两者并不冲突。因为合理的市场需求本来就是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轻则是不道德的行为,重则是犯罪行为,应该剔除在正常的商业活动范畴。正如毒品虽然有市场需求,但危害社会,必须严厉打击。
所以,我们在商业实践中应该重新认识“义”与“利”的关系,总结起来就是“义利合一”“以义致利”。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商业义利观
义利观的构建绝非一日之功,需要不断在理论和实践上进行探索,既要不断吸收西方商业文明成果,也要不断从中华传统文化和中国革命、建设实践中汲取养分,总结升华。
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贡献的社会氛围。一个阶层或群体其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形成,是与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社会的认可,以及其作为一个群体的独立性和主体意识的萌发相关联的。中国古代是农业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业活动既然是被压抑克制的,商人既然是被蔑视排挤的,自然难以产生健康和谐的商业文化和文明。所以在中国漫长的古代社会里,只有在商业较为发达、商人地位较高的几个时期,给我们创造了可供学习借鉴的商业文明成果。
当前,民营经济已经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稳定经济的重要基础,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金融发展的重要依托,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但是,社会总体上仍然没有摘掉“有色眼镜”,民营经济的地位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和认可,商人身份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尊重和爱戴。这也是很多私营企业主不能提高自身道德标准、加强行为自律,做不到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的重要社会原因。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长期以来,广大民营企业家以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锲而不舍的奋斗精神,组织带领千百万劳动者奋发努力、艰苦创业、不断创新。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当前,“企业家才能”也已经成为学界公认的生产要素之一。我们改革开放的历史,也充分见证了企业家精神的成长成熟。培育优秀企业家精神,不仅有赖企业家自身的追求,也需要健康的社会环境来支撑,全社会要大力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自己人”看待的舆论氛围。
大力推进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靠法治约束不法商人,维护商人形象。时至今日,仍然有一些商人不注重道德修养和能力提升,目无法纪纲常,不习惯不守法诚信经营,偏好依靠不正当竞争获利,甚至为谋取非法利益不择手段。特别是有的人尽管已经谋求了一定的社会荣誉和政治地位,但仍然做出违法乱纪、道德沦丧的可耻行径。这些事情屡屡见诸报端,挑战公众的底线,极大地损害了商人群体的社会形象。
当前,我们正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风尚,依靠法治的强大力量,规范商业行为、杜绝不当获利。要加强对企业家的引导教育监督,加强法治宣传培训,引导企业增强守法诚信经营意识,依靠自主创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提高核心竞争力。要加快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动广大企业家做到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要加强整体社会氛围和督促机制的营造,推动企业家珍视自身的社会形象,加强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企业家精神,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扬弃西方商业文明中的积极和消极成分,树立文化自信。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各种思想的影响,我们对义与利的合一性、一致性认识不足,过于强调义和利的对立性。总体来看,始终没有认识到“利由义生”的道理。构建中国特色商业文明,要重新树立符合中国文化、中国实践、中国国情的商业义利观,那就是“义利合一”“以义致利”。商业活动要在满足健康合理的市场需求中自然获取收益,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发展产生促进作用,从而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共融互促。“沾血”的利润不是利润,是非法所得,是“昧心钱”“黑心钱”。一切不利于或者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利”都应该杜绝。这与企业追求利润的宗旨也是完全一致的。
(作者单位:全国工商联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