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院与全国工商联组组织的这个座谈会让我们民营企业感受到了党和国家对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决心,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对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的积极作为,最大限度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来参会前征求了一些科技型民营企业的建议,带来几个建议:
当前国家环保是国策,振兴科技企业也是国策,但是科技企业在面临环保风暴的时候,有一些企业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有些还不能完全适应,所以存在一些科技企业生存的危机。我觉得可以说是面临环保的困境急需司法部门抢救性的给予民营科技企业关注和保护。
环保法司法解释使认定环保犯罪扩大化了,许多民营制造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很容易不小心就构成污染环境的刑事犯罪,而企业在这过程中,主要领导和负责人有时往往不知情。企业无主观环保犯罪故意的情形,建议不要追究企业刑事责任。企业有环保收集和治理措施,且运行正常,企业不知情或者知道后立即采取措施的不要追究企业刑事责任。治理措施运行出现波动,短时超标积极整改的;企业环保设备突发故障立即控制及时报告环保局,建议以整改为主,不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了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允许企业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对环境的影响。建议对相关行为如果初犯,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只进行行政处罚。个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非公司行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建议不作为公司犯罪,检察机关要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