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商会条例》出台

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作者: 【通讯员周来记者靳生合肥报道】
    全国首个省级商会条例《安徽省商会条例》7月26日下午经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起实施。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安徽省人大财经委联合安徽省工商联针对安徽省民营经济的发现趋势,着手开展该条例起草工作。他们一方面了解国外商会发展历程,另一方面采取多种形式,深入省内外开展多次调研、召集相关行业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进行多次研讨,最终形成较为成熟的法规条文。
    《安徽省商会条例》共24条。根据该“条例”,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政府的商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商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年度检查、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县级以上工商联是其所属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职责履行登记初审和有关指导、服务、监督职能。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会提供支持和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商会进行行业指导,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安徽省商会条例》还要求商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商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商会章程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或者退出商会;应当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依照章程独立开展活动。商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条件的商会应当设立常务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监事长和秘书长均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同时,《安徽省商会条例》对安徽商会活动进行了必要的引导规范。商会可以参与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开展行业调查、统计,收集行业信息,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安徽省商会应当主动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商会的对接,探索建立产业互补、行业互联、会员互助、商会互动的合作模式,协同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商会根据需要,应向会员提供宣传法律法规、行业动态、税收金融和产业政策等服务,不得有乱收费乱摊派、强行要求企业入会等行为,应当制定自律公约,建立会员信用承诺制度,促进会员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