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凤”判赔“清风”具有警示意义
作者:
■杨玉龙
日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对原告“清风”品牌所在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富阳某纸业公司、股东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进行了在线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企业停止侵权,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陈某负有连带责任,两者共同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100万元
“清凤”与“清风”仅看两个词就极具相似性,而外包装上,更会让人一时分不清。尤其是,被判侵权的公司其在生产、销售的纸品上使用相同商标及与原告相应产品高度近似甚至相同的包装、装潢。消费者若不是认真加以甄别,极容易造成混淆。比如,要买“清风”纸巾就会被“清凤”纸巾所忽悠。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蒙蔽,更是对“清风”厂家的权益侵害。
而据了解,2012年至2019年2月,杭州富阳某公司先后四次因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纸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其并没有引起重视,非但屡教不改,还依旧生产、销售与原告产品高度近似的产品。而屡教不改的代价就是法律的严惩,所以被判赔100万元,可谓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枉。
“清凤”纸巾是典型的“傍名牌”行为。本来与名牌毫无关系,偏偏要在商标、企业名称上,将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与名牌产品千方百计扯上关系,甚至采取高度仿真的手法,不仅极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和混淆,且会侵犯正品商家的合法权益,从更深一步来讲,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良性有序发展。可以说,“傍名牌”百害而无一利。
企业“傍名牌”无外乎是为了一己私利,对此就须加大法律惩治力度。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4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而且《商标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于此,就须法律常态化亮剑。
而且,去年市场监管总局专门下发《关于加大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力度的通知》就提出,将打击包括“傍名牌”在内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其他商标侵权、相关虚假宣传和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列为重点打击目标。所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常态化、精准性监管,也有助消于弭市场中的“清凤”纸巾现象。
从经营角度来讲,企业“傍名牌”就是假聪明。要知道,法律维权深入人心的当下,一则消费者面对“傍名牌”不会一忍再忍,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定会依法维权;二则于正规企业来讲,也定不会纵容侵权行为的出现。所以,企业与其在“傍名牌”上下功夫,远不如在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上多努力,也唯有如此,才能拥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