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立为何需法律发力

作者: ■范军

    近年来,为加强城市社区综合治理,提升小区物业管理水平,创建优良居住环境,全国有不少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作为能够代表居民利益行使一定职能的自治组织,业委会在小区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在各地加快推进成立业委会工作的同时,一些地方居民想成立业委会却频频遇阻。
    《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可是在不少地方,业委会的成立频频受阻,业委会的正常职能无法发挥,严重制约了小区自治管理水平。
    业委会的成立受阻,在全国存在着惊人相似的共性,障碍主要来源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除了履行正常的服务职责外,还代管着一个小金库——小区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与物业的诸多矛盾冲突,大多是围绕这个“小金库”发生的。而业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监督。所以,对业委会成立,不少物业会百般阻挠和刁难。
    业委会筹备阶段,必须向房管部门提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和业主名册数据等方面的资料,而这些资料掌握在物业手里。业委会成立必然通过业主大会宣传发动,而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是“应当有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这样的法律规定无疑增加了业委会筹备的难度,而物业为了阻止业委会的成立,也会在控制参会人数上动手脚,使业委会夭折在襁褓当中。再者,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都在物业受理,他可以拒绝为业委会提供筹备资金,让业委会成立工作寸步难行。
    业委会成立存在上述三大障碍,扫除障碍不能依赖业主与物业“硬扛”,需要的是法律发力。广西、河南、安徽等省通过出台地方法规,为业委会的成立保驾护航,很多做法就值得推广和借鉴。比如,业委会筹备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或由物业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划拨;筹备业主大会的相关资料由建设、规划等政府相关部门免费提供;降低业主大会召开的人数限制;强化街道办、居委会在业委会成立工作中的职责等。法律的强力保障,降低了业委会成立的门槛,扫清了业委会成立的障碍,提高了业委会成立的效率。
    业委会的成立,事关人居环境、业主利益、小区安定。法律为业主大会保驾护航,就是为广大业主谋福利,就是促一方和谐平安。法治早一日进小区,业委会就早一日成立,物业管理水平就早一日得到质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