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
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原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科龙电器有限公司、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董事长或法定代表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终审裁定,认定被告人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12年9月,顾雏军提前获释出狱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3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顾雏军申诉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014年1月1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立案审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申诉进行审查期间,顾雏军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顾雏军提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提审本案。2019年4月10日,最高法宣布了再审结果:撤销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和量刑,维持对顾雏军挪用资金罪的定罪,并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这意味着,此前法院对顾雏军的两项罪名指控不成立,法定刑期也从十年改判为五年。
许荣华案
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纠纷一案,最高法院在提出再审决定中指出,上述股权转让纠纷案,当事人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该院再审认为,本案原一、二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低价转让情形、股权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等其他事实亦有待进一步查清,且再审期间出现了关联案件仲裁裁决被撤销、法院立案受理股权转让协议撤销之诉等新情况,为彻底查清本案事实,依法公正处理,裁定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指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经过调查和审理,南京市中级法院在许荣华诉陈家荣、范天铭股权转让纠纷案的判决中,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存在胁迫事实,判决原被告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予以撤销,返还许荣华15.51%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