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保险工具护航民企融资
作者:
■杨孟著
长期以来,面对金融活水,民营企业(大部分为中小微企业)一直处于“饥渴”状态。当然,随着现代金融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合乎金融活水“滴灌”的民企从中遴选出来,实行一对一精准投放。但有幸者毕竟是极少的一部分,而对于绝大部分民企来说,面对金融活水,只得“望洋兴叹”。
针对民企血脉不通问题,早在2015年7月17日召开的部分省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指出:“要改善金融服务,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管道。”
近年来,金融进入民企的管道疏通工作按下快进键,步伐加快,力度空前。继今年2月14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全面加强对民企的金融服务和支持力度之后,中国银保监会于2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快建设与民企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帮助民企融资纾困。
问题的关键是,疏通金融进入民企的管道,前提是要弄清楚导致管道“淤塞”的原因何在?站在金融系统的角度讲,安全性是信贷放款首要考虑的因素,也就是说,对于放出的每一笔贷款,都希望能够如期收回,不存在安全风险。现实中,能够满足这一条件的理想信贷对象当然是走过了“成长中的烦恼”期的大型企业(当然也包括大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有“类国家信用”为其背书),因为它们已具备了良好的信用条件。相比之下,处于“成长中的烦恼”期的民企(大部分为中小微企业)就逊色了很多,因为它们大多处于产业层次低、抗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平均生命周期短、信用违约率高的“烦恼期”,属于信贷风险的高危群体。
换个视角,站在金融系统自身用于应对市场风险的金融工具演化的角度讲,现实的金融生态环境,尚无法孕育出基于商业可持续和市场化原则的足以对抗民企融资风险的金融工具,以至于金融系统遭遇“高危群体”因心力不支只得“退避三舍”,对其“不敢贷”“不愿贷”“不能贷”自在情理之中。
由上所述可知,民企客观存在的融资风险与金融系统用于有效应对该类风险的金融工具的严重缺失,两者相互叠加的结果,最终导致了金融进入民企的管道出现严重“淤塞”。
其实,这里所说的“现实的金融生态环境”,实质上是一个既定的决定其市场化风险缓释工具赖以自发演化的约束条件。也就是说,市场化风险缓释工具的演化,是在一定的“现实”条件下的“自发演化”,而非纯“自然”状态下的“自发演化”。事实上,这一“现实的金融生态环境”,普遍存在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地区,并非我国所独有。即使是在高度金融自由化的西方发达国家,出于国家金融安全的考虑,也决不可能无视和容忍“地下金融”的“野蛮”生长。况且,纯粹的市场手段虽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融资难”问题,但无法解决“融资贵”问题。这也即民企“融资难”“融资贵”成为世界性难题,以及为了破解这一世界性难题唯有借政府之力的原因之所在。
实践中,世界各国惯常使用的借政府之力的形式主要包括:政策性融资担保工具、政策性增信工具,以及由政府财政支持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等。正是由于专司风险管理的保险工具与民企融资风险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在政府与之合作的市场化工具选择上,随处可以看到保险工具的身影,我国当然也不例外。在某种意义上说,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的针对民企融资的政策性“组合拳”,如指令性贷款增长指标、包容性绩效考评体系、尽职免责条款、定向金融政策工具,以及减税降费优惠政策等,也属于借政府之力的重要实现形式,因为它们所产生的组合效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释放聚集于金融系统的民企融资风险。
在运用由政府财政支持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方面,我国更是寄保险工具予厚望,让其担纲主力。目前,我国正在试点的由政府财政支持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主要采用“政府+银行+保险”和“政府+银行”两种模式。2018年6月,央行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对“政府+银行+保险”模式给予高度肯定,明确指出要进一步总结完善“政府+银行+保险”模式的试点经验。六部门之所以力推“政府+银行+保险”模式,不外乎以下两大原因:一是“保险”专司风险管理,可以直接嵌入保险系统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先进算法的智能风控体系,能够做到民企信贷风险保障“量身定制”;二是“保险”管控风险,能够实现保险资源信息共享。如雇主责任险、财产险、环境责任险、创新失败险、意外险等,与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健性息息相关,利用这些信息,可以大幅提升风险识别的精准度。
除此之外,运用“政府+保险”还可以在助力融资工具“提质增效”、为民营科创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政策工具、匹配民企融资需求、提供定制化增信工具,以及有效释放民企经营风险等方面大显身手。
在助力融资工具“提质增效”方面。根据民企融资需求的多样化和多变性特点,通过大力创新,不断提供特色化、差异化、定制化的保险工具,助力融资工具“提质增效”。当前,应着重聚力于以下两大融资工具上:一是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为缓解民企债券融资困境,2018年10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帮助缓解企业融资难。在融资券发行时,配套使用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等于投资人在投资债券的同时买了保险,通过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形式,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债提供信用支持;二是动产融资支持工具。以信用保险为媒,为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撬动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存货、收费权、知识产权等动产融资。
在为民营科创企业贷款提供融资政策工具方面。国家对民营科创企业的资金支持主要采用政府引导基金设立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奖励三种方式。其中,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重点中的重点。它的建立有利于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励保险工具提供精准的民营科创企业融资増信服务,帮助民营科创企业走出融资窘境。
在匹配民企融资需求方面。要深刻透析民企融资风险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着力于制度优化和长效机制建设,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匹配。在此基础上,还要推动金融资源配置与民企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相匹配。民企在发展的早期主要依靠自有资金或民间借贷,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能引起VC、创投的兴趣,随着信用记录的不断增加,银行贷款才成为可能。保险工具创新就是要以全程跟踪补齐风险管理短板为目标靶向,全方位服务民企融资需求。
(作者系民建湖南省财政与金融委员会委员、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