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今年2月江西各级检察院全部成立非公企业维权工作办公室后,江西省检察院日前又出台《江西省检察机关非公企业维权工作暂行规定》,为进一步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立下硬规矩。
《规定》要求,全省各级检察院应当成立非公企业维权工作办公室,工业园区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工业园区工商联分会设立检察联系点,受理反馈园区非公企业诉求,为其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诉求受理上,江西省检察院提出硬性要求:各级联系点收到园区企业诉求后,应当于当日转交本院维权办处理。维权办受理非公企业维权中心或联系点转交的非公企业诉求后,应当进行登记,并直接或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研判,3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属于本院或辖区内检察院管辖、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应当如何处理等意见,报请审核后,向非公企业维权中心或联系点反馈。
江西省检察院要求,承办部门办理本院维权办或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移交的企业诉求,自收到诉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报本院维权办。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的企业诉求,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维权办备案;诉求办结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向上级检察院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本院维权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