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奖惩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

作者: ■刘天放

    日前,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于学军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了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于学军表示,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虐童现象“零容忍”,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序发展。
    他还称,因为3岁以下的婴幼儿是特殊群体,没有自理能力,所以需要我们要格外地投入我们的爱心和精力去照护。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而本次吹风会正是在此背景下召开的。
    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虐童”,主要是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可能发生的虐童行为,因此,行政机关有权对虐童行为实施处罚,如对相关人员实行终身禁入。然而,“虐童”并非仅发生在幼教服务机构,还有可能发生在家庭以及其他场所。可见,如果不是发生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那么,行政主管部门就鞭长莫及。而此时,只有执法机关介入,才能严惩虐童行为,因为虐童本身就涉嫌犯罪。
    有关部门表态将对虐童行为“零容忍”,而“终身禁入”是其权力范围内对涉嫌虐童相关人员的最高处罚了。那么,如何在法律上对“虐童”这一极端丑恶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当是立法部门应该考虑的问题。如今,虐童现象依然猖獗,虽然虐童还属于个别现象,但对幼儿的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社会舆论一直呼吁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未成年保护法》、《刑法》等对虐待儿童,没有明确规定,大多是引导性条款。在此情况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一般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对虐童的量刑上,一般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如果能与时俱进地提高对“虐童”的量刑,就一定会加大威慑力。由此,对虐童“零容忍”,“终身禁入”只是第一步,还应考虑加大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