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税费负担总体上仍居高位

作者: ■彭飞吕鹏

    在2018年12月刚完成的第十三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中,我们调查了7476家注册的民营企业,发现——
    税费负担总体形势严峻
    我国民营企业税费负担总体上居于高位。平均缴纳税费260余万元,占主营收入的比重接近12%,各项费用(规费、摊派、公关招待、慈善捐赠和社会保险)接近税费总负担的一半。“减税”之后“费感”依旧强烈。从反馈来看,除少部分企业主认为2017年税费总成本下降明显外,25.58%的企业认为税费负担有所降低,认为有所上涨的企业为22.83%,而认为没有变化的占37.55%。总结来说,接近70%的民营企业认为税费成本没有显著降低。
社保负担比重过高
    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的制度成本远高于其他发达经济体。调查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社会保险缴纳平均为125万元,占所有税外负担的一半,占税收负担的22%,占全部税费负担的14%。据统计,在全球181个国家和地区中,我国的社保缴费比率位列第一,超过许多发达国家,是“金砖国家”缴费比例的两倍,是亚洲邻国缴费比例的四倍。我国企业社保缴存范围又存在过低的窘境。2017年,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有24.1%。《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社保征缴机构全部由社保部门转移到税务部门,以提高企业缴费比例。这一改革实施后,社保征管将更加严格和规范,势必大幅减少企业偷缴、少缴社保现象,同时也带来社保缴存压力上升的风险。
    小企业压力更大
    从税费缴纳金额绝对值来看,大型企业要高于中小企业,但是从税费缴纳相对值来看,企业规模越大,税费占净资产总额的比重越小。从这个角度来看,税费负担对小企业的经营压力要高于大企业。因此,减税降费政策迫切需要优先考虑小企业的现实需求。
    创新企业税费负担并未减轻
    目前,我国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创新,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以产业性优惠为主体、覆盖现行主要税种、采用多种优惠方式的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并没有显著降低创新型企业的税费负担。调查显示,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平均税费支出近600万元,未研发投入的企业平均税费支出为155万元。原因可能来自几个方面:一是,创新投入增加提升了产品附加值,提高了企业生产能力和营业收入,带动了以营业收入为税基的间接税费的增长;二是企业研发人员的社保缴纳比例高于一般企业;三是政策落实不到位,适用条件苛刻、地方摊派等问题。
制造业税负上升风险犹存
    三大产业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相差较大,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是税负承载的主体。第二产业企业平均纳税317万元,远超出第三产业的99万元和第一产业的81万元。制造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风险正在形成。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制造业已经具有相当大的规模,但是因为制造业本身需要更多的中间投入,“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较高、多档税率都增加了产业间的分工难度;增值税链条的延伸,加强了上下游企业的监督和约束,逃避税难度增加,征管机构的变迁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管力度,种种变化表明,制造业存在税负不降反升的风险。
传统政商关系尚未打破
    调查结果显示,当企业拥有政治关联后,其税费负担有所减轻,而失去政治关联后,其税费负担显著增加。现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更易承担了更少的税费负担,而曾任代表委员建立的政商关系,因为离任而丧失了政治关联,更可能承担较高的税费支出。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会通过各种途径与地方建立政治关联,从而规避既定制度对它造成的利益损失。传统政商关系仍然存在较大市场,不仅滋生腐败,而且增加了生产效率损失,损害了地方政府形象,影响了企业间的良性竞争,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亟待建立新型健康的政商关系。
    对征管力度提高担忧明显
    大部分企业对国地税机构合并后的报税难度持乐观态度。2017年国税与地税机构合并之后,70.20%的企业认为报税方便快捷,11.30%的企业认为无变化,18.50%的企业并不知道相关情况。六成五的企业认为未来税收征管力度不容乐观,其中44.44%的企业预期税收征管力度会增强,21.05%的企业预期税收征管力度大致持平,26.40%的企业难以预期税收征管力度变化,5.87%的企业预期税收征管力度会减弱。
    减轻税费负担的五项建议
    一是在征管“扩面”的基础上,降低企业增值税税率。当前地税和国税分设已然成为过去时,中央对税收的征管权得到加强,税收征管机构的独立实际上增加了企业的实际税率,在保证财政稳定的前提下,应着力并尽快论证税率减并的合理区间,真正落实减税目标。二是在征管“扩面”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社保费率。社保成本是企业税外负担的重要部分。随着社保征管机构的变更,必将扩大社保征管力度,在社保征收覆盖面扩大的同时,应大胆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率,对于经营困难的、初创的、规模小的企业实行过渡性政策,由中央社保统筹兜底,以防过度冲击企业生产经营。三是非税收入征管权限试点改革,要强化独立性。各种规费科目的设置由省级政府确定,地区间的企业非税负担差异较大,事实上放松了对非税收入的监管。自2011年出台地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至今,尚未出台细化的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相对于税收制度,非税收入制度改革较为滞后。因此,在推进地方税体系建设的同时,应逐渐上移非税收入征管权限,强化非税收入征管的独立性。四是公布涉企收费清单,规范非税征收行为。涉企收费不仅有中央的,还有地方的,名目繁多,特别是地方收费,隐蔽性强,无法准确获知各省市到底有多少类目,企业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应尽快要求各省落实责任意识,清理不合理收费,首先需要地方公布涉企收费清单,出台涉及收费指导名录,严格禁止存在名录外的收费行为。五是加快制定税外负担优惠政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立足创新,是民营企业通往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持续的创新投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成本,除此之外,税费支出也是重要来源之一。既有的政策主要基于税收优惠(所得税)降低企业创新成本,但是忽视了税外负担——“费”的政策设计。特别地,对于创新企业,可采用单一征收率办法综合征收企业的税费支出,切实降低企业税费成本,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彭飞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吕鹏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作者均为第十三次中国私营企业调查组专家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