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表态:全面保护民企合法权益
江必新称要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
作者:
■本报记者李仁平
针对有一些民营企业家因为经济纠纷被羁押、被判刑的现象,引发了其他企业家对于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今日在“部长通道”上做出回应,一组“务实招”,一串“政策链”,一套“组合拳”,让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安心经营、专心发展、全心创新。
江必新谈到“政策链”,可以说,字字都让民营企业家们为之鼓舞,甚至感动。
要视情快立快审。对于那些危困的民营企业、濒临破产的民营企业,而且又有发展前途和希望的民营企业,让他们进入诉讼“快车道”,尽快从诉讼中摆脱出来。针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案件,要求各级法院快立快审。
要慎用强制措施。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少采取强制措施。在不违背法律、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能不查封的就不封,能少封的就少封,能活封的就活封。在能够实现审判和司法目的的前提下,如果存在着多种手段,法院、法官必须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利益最大的方式处理案件。
要厉行平等保护。决不能因为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样一个单纯的理由,牺牲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决不能因为单纯的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置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权益于不顾;决不能因为有些民营企业量小力单而放纵有的法人单位店大欺客,践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要力倡生道司法。所谓生道司法是我们中国古代司法的传统理念,“欲判其死,先求其生”。最高法与工商联一起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以柔性的办法处理民营企业相关纠纷。在执行涉及到破产案件的时候,对除僵尸企业以外,对那些有希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尽量进行重整,让他们获得新生。在诉讼过程中,尽量使用调解手段,加大和解力度。在不损害相对方当事人权益,而且相对方有足够潜力的情况下,放民营企业一条生路,支持民营企业生存发展。
必须及时兑现权益。最高法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相关案件的执行,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案件,在不违反正常执行秩序的前提下,把他们的执行案件纳入“快车道”,使他们尽快能够获得权益兑现。
江必新介绍,这一套“政策链”,一方面为民营企业、企业家提供具体明细的行为准则或指引,另一方面也指导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在谈到“组合拳”时,江必新表示,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民法院要力求全面保护、实现实质性保护、实行联动保护、实现协同保护、做到永续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