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汉宇委员:给民企强有力的产权保护

作者: ■本报记者席昱梅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出身的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工商联主席李汉宇一直关注着有关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今年两会,他就带来了“关于修订《刑法》相应条款落实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措施的建议”的提案。
    李汉宇表示,在刑事立法中,缺少对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范围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通篇未对非国有公司、企业的法人财产进行定义,导致民营企业财产保护范围不明,对于公权力滥用的惩处范围和力度不足。
    李汉宇建议:一是在刑法条文中明确对民营企业财产定义。从保护单位财产权的立法目的出发,在刑法条文中通过新设或参照适用的方式,对民营企业财产进行定义,从保护范围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
    二是对公共财产和民营企业财产在受到财产权侵害时进行同等法律保护。如刑法规定的“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对由此遭受的损失的财产利益范围仅限于公共财产利益,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益由此导致的侵害被排除在外,不符合同等保护的政策倡导。建议该罪名也应当增设对非公共财产,尤其是民营企业财产的保护。
    三是加强对公权力滥用进行惩罚范围的扩大和惩罚力度。很多公权力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项目审判等职务之便,对民营企业进行设置不法门槛或为索要钱财,使其遭受到财产损失,民营企业却无法找到刑事上的救济途径。因此,建议在考虑数额、情节等条件的前提下,增设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的保护,加大对公权力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惩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