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立法 民企有期待
工商联界别委员讨论《外商投资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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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童芬芬席昱梅
3月9日上午,全国政协工商联界别委员们围绕《外商投资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讨论。港澳台投资是否应纳入外商投资法、地方政府可否制定外商投资政策等成为委员们讨论的核心话题。
“《草案》自公布以后,就受到各界广泛关注。我认为该《草案》是中国向国外发出的明确信号,表明中国正进一步采取措施开放市场。”全国政协委员、陕西艾尔肤组织工程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杨正国率先发言。
杨正国表示,《草案》中第二条所提的“外商投资”定义,是否包括港澳台投资,需要有一个适当的说明。
杨正国结合自己的情况分享了感受:“我自己有两家企业,都是引进港资的。这次的《草案》关于外商投资的定义,没有明确说明是否包含‘港澳台投资’。一旦《外商投资法》生效,以前的港澳台投资企业就失去了法律基础。”
“对于‘港澳台投资’是否适用外商投资法的问题,必须予以明确。”杨正国说,这是他最关心的问题。
杨正国的发言,引发了不少委员的共鸣,现场不少委员频频点头。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叶氏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叶青表示,香港、澳门和台湾都是中国的一部分,理论上不能算作外资。
但在实践中,对港澳台投资一直参照外商投资进行管理。因此委员们呼吁,在进一步为港澳台投资提供更加开放、便利的营商和发展环境的同时,也要尽快明确其归属问题。
小组讨论会上,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制定外商投资政策这一话题,也受到了委员们的关注。
根据《草案》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政策。
“对《草案》中保留这样的条款,之前外界有很多不同声音,但我表示很赞同,因为我们不能一边提倡‘放管服’,一边却要收紧权力。”杨正国说,赋予各个地方这项权力,有利于发挥地方所长,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政府服务体系的完善,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资本的流动和集中。
“但对于那些超越政府权限给予外资不合理优惠、承诺合理优惠后期不能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排挤打击投资人、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等不法行为,还要严肃惩处。”杨正国说。
杨正国的这一观点,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研祥高科技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陈志列的认同。
他从杨正国手中接过话筒说:“根据我个人的经历和观察,我很赞同杨正国委员的观点,有些省市在实际操作中,外资依然享受超国民待遇,《草案》将会规范地方政府外资招商中存在的一些不合理行为。”
除了提出一些中肯的意见建议,委员们也高度认可《草案》的重大意义。全国政协委员、正荣集团董事局主席欧宗荣在发言中表示,《草案》坚持了一视同仁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民营企业发展来说,同样具有正面积极意义。“不断扩大外商投资,将给民营企业带来更大的发展机遇;而对外商进行规范化的投资管理,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企与外商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
其中,《草案》对营商环境将会带来的优化改善作用,得到了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工商联主席燕瑛和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希肯国际文化艺术(集团)公司董事长安庭的高度认同。
“《草案》的制定,对我国形成全球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制保障。”燕瑛在发言中说,《草案》中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也提出了明确的法条,也提出了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或限定投资的领域;法案中还建立健全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以及外商投资参与人审查制度。“对企业家而言,这些附加细节很重要,建议在制定负面清单、审查制等附加细节时,能让工商联和企业参与该方面的工作。”
最后,委员们一直呼吁,在新一轮对外开放背景下,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希望《草案》能够尽快通过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