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成中代表:进一步改善民企融资环境

作者: 【记者蒋元锐北京报道】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德力西集团董事局主席胡成中继续关注民营企业融资问题,带来了包括《关于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改善民营企业融资环境》等四份提案。
    近几年,民营企业融资普遍较为困难,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在要求公司提供资产足额抵押担保的同时,通常还会要求公司的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甚至他们的家属为公司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这使得公司的大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实际上对公司的债务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同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则在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其就会被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在很多民营企业发生经营困难后,大量的民营企业家被限制高消费,导致这些民营企业家没办法坐飞机、高铁,出行困难,这不仅不能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反而给企业的经营雪上加霜。为了规避这些风险,许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愿意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甚至股权也交由他人代持。
    近年来,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普遍发生以上现象。胡成中认为,在司法实践与实际生活中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对改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非常重要。胡成中认为,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不仅是国际上公认的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也是我国公司法明确确立的一项制度。党中央多次重申要平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这些法规和政策应当在民营企业的日常经营、融资和危机救济的过程中得到充分的贯彻和执行,以保障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权利,改善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从而促进中国民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胡成中给出三点建议。
    一是,民营企业应与国有企业在融资上一视同仁。
    二是,规范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贷款的一系列条件与流程。商业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做到不要求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甚至家属为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三是,避免公司债务牵连个人。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防止公司的债务牵连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个人,避免股东、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债务被限制高消费,变相要求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改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