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试点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

作者: 【记者程景亮孙智沈阳报道】
    旨在通过建立企业自治的名称自主申报制度,赋予企业更多名称自主选择权的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工作,目前已在辽宁省内开始试点实施。试行期内,在辽宁申请注册企业,企业名称不再实行审核制,不再要求预先登记。
    依据暂行的《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实施办法(试行)》,申请人可以通过辽宁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实现名称自助查询、比对、自主选定申报企业名称,并支持企业登记与企业名称登记一并办理。
    申请人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为30天。申请人可以在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保留期满前申请延长保留期一次,延长期限为30天。期间,除申请人外,已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在保留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该名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或企业登记。保留期满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申报成功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同一出资人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超过3个。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
    辽宁省内登记注册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含个体工商户、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都适用于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但依法应当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或者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除外。
    相关人士表示,企业自治的名称自主申报制度的建立将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核准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优化企业登记服务,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