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清”检商关系研究

作者: ■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法权益,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既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驾护航做出的思考和探索,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大背景下推行的改革举措,同时是对新时期如何拓展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积极尝试,是政治要求,也是现实需要
    控制手段的延伸,也包括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这也符合检察权的内在要求。推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必须在"亲"的同时维持法律监督的必要张力,做到既"亲"且"清"
    作融入大局的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和完善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路径和方式
    2016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委员联组会时提出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是一项延伸检察职能服务中心工作的探索。因此,需要对检察职能的基础理论、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以形成新型的“亲”“清”检商关系。
    泉州被誉为品牌之都、民办特区,系金融改革试验区、民营经济综合改革试点,民营经济活跃,个别县区非公有制经济占比甚至超过98%。泉州市检察机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从服务发展大局入手,积极探索护航泉州非公有制经济转型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模式,逐步形成“理念先行、服务靠前、履职延伸”的工作模式,以帮助企业解决涉法难点痛点问题。该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泉州经验”在全国推广,形成的“亲清护企”模式写入了最高检工作报告。泉州市检察机关的工作经验为新型“亲”“清”检商关系构建提供了较好的研究样本。
    “亲”“清”检商关系的理论基础
    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工作中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既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驾护航做出的思考和探索,也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创新大背景下推行的改革举措,同时是对新时期如何拓展检察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积极尝试,是政治要求,也是现实需要。新型“亲”“清”检商产生根基主要来源三个需要:服务大局需要、企业法治需求、检察职能延伸。
    第一,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检察机关服务改革发展的必由路径。
    非公有制经济自改革开放四十余年来得到迅猛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密不可分。非公有制经济占据了泉州经济总量的半壁江山,在维护稳定、拉动经济、创新发展、创造税收、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是检察机关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检察机关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第二,非公有制企业迫切需要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融资、管理等活动中的风险不断增加,且成因日益复杂,需要法律给予特别关注。由于部分企业内部监督管理不到位、员工素质不高等原因,使得企业在不断发展壮大、员工数量不断增加中,企业员工出现内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刑事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与此同时,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一方面在面对某些职能部门及办事人员消极怠慢、横生枝节、吃拿卡要时,不敢主动维权;另一方面在利益驱使下,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获取利益,求得发展。这既加大了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成本,也引发商业贿赂、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因此,必须要有更多的司法需求和更高的司法要求来营造优质的法治环境,平衡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两个极端的做法。检察机关有责任发挥检察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完善市场环境、保护企业产权、激发企业活力。
    第三,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2017年9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致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的贺信中指出:“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这说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当是一种复合性的权力,它来源于人民,体现国家意志,维护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此,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范畴必然包括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的法律活动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针对非公有制经济所进行的法律活动。
    厘清“亲”“清”检商关系问题
    检察法律监督职能在服务社会发展领域的拓展,既包括犯罪预防控制手段的延伸,也包括服务非公有制经济,这也符合检察权的内在要求。推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必须在“亲”的同时维持法律监督的必要张力,做到既“亲”且“清”。
    第一,“亲”“清”检商关系标准界定。
    习近平总书记用“亲”“清”两字精辟论述新型政商关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所谓“亲”,对民营企业家而言,就是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支持地方发展。而“清”则是要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经营思维从“靠关系”向“靠法治”,从“靠官员”向“靠市场”转变,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亲”“清”二字对领导干部而言,一是对民营企业要“亲”,坦荡真诚帮助民营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二是对民营企业家要“清”,在交往中关系清白,不存私心,不贪私利,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这种“同”,政商关系就能做到“亲”。政商关系之所以能“清”,是因为两者有“异”。这种“异”集中体现在“为公”与“为私”上。党政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公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手中的财富从法律上说是私器。党政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交往中,必须明确“不能以公器换取私器”,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也必须明确“不能以私器换取公器”。公器必须出于公心、用在公事上。只有在行为上做到守底线、分公私、讲责任,在结果上实现交往有道、于公有利、发展有益,才能真正做到“清”。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政商关系的界定,为“亲”“清”检商关系的构建明确了标准和要求,赋予检察机关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之间关系的新内涵。
    第二,法治经济参与下检商关系的本位。
    “检”“商”纳入法治框架,是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个构架所决定的。从检察机关角度来看,“亲”体现的是为人民司法的思想内涵,即社会主义司法权同我国所有其他权力一样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之上,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检察机关的职责在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终极目的在于主动贴近人们群众的切实利益和情感倾向,秉持平实而不虚假、具体而不抽象的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为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提供切实的法律服务。检察机关的联系和服务对象必然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与建设者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面对他们,检察机关要把平等思想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以人民公仆之心态,令检察权的运行方式“在以权威性作为取向的同时,有高度的可接受度和社会认同度”。于检察机关而言,“亲”,就是要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企业家交往,通过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刑事执行监督、刑事申诉等法律监督职能,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基本职能,实现惩治犯罪、治理社会的目的;通过延伸服务职能,把司法保护的职能转化成为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优良法律服务和坚实司法保障的实际举措。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要保持“清”,就是要秉承坦荡真诚的思想,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靠前服务、主动作为、及时沟通、了解其诉求,做到切实把握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痛点和风险点。检察机关在与非公有制企业的交往中把握“亲”的度是极具考验力的,做到保持“亲密”而不失“分寸”,不搞利益勾兑、不掺私心杂念,在有原则、有底线的基础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两个健康”发展。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要做到对检察机关的“亲”,就是要沟通与交流、诤言与真话,以民营经济的有序发展来支持地方经济大局的发展。在搞经营、办企业中遵纪守法、光明正大,洁身自好走正道,这就是民营企业家的“清”的模式。
    第三,“亲”与“清”的内在统一关系。
    随着法治经济的发展,检察机关要不断更新执法理念,以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从之前对法律实施监督的片面理解,摒弃过去打击犯罪的单一法律监督职能;要根据经济发展的走向,转变理念,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为非公有制企业经济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必然要求检察机关的职能必须服务于经济建设的主体。因此,检察机关要从单一打击的旧观念转变成为打防并举的新观念,以达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因此,要紧密结合检察职能转变执法理念,摒弃就案办案和机械被动的执法观念,把打击、预防、服务合三为一,既要防止把打击作为唯一的服务或以打击代替服务,又防止脱离检察职能单纯为服务而服务。通过打防结合,推进预防工作,使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企业经济发展得以顺利开展。
    在检商关系中,“检”指的是“检察机关”“检察干警”,“商”指“企业”“民营企业家”而非“经济”“所有企业家”。检察机关“亲”的对象是“民营企业”,“清”的对象是“民营企业家”。检商关系的理想状态,就是实现检商之间既“亲”又“清”,促进双方“亲”“清”结合。“亲”,即对企如亲,诚以服务;对商以亲,促进成长。强化平等保护是检察工作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着力点,突显“清”的对外自律,坚守底线;对内自警,筑牢防线的作用。“亲”“清”引领下,检察机关必须转变服务理念,坚持问题和需求导向,做到精准发力、守住底线,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
    构建“亲”“清”检商关系,其关键在于厘清“法治-企业-检察机关”三者之间关系。同民营企业家的关系要在“清”的基础上坦荡地“亲”,清而不疏才是真正的“亲”。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分清界限,区分权责,守住“清”的原则底线,建立“亲”的情感纽带,做到激浊扬“清”,气正风“清”,进而相近而“亲”激发活力,这样的“清”才是真“清”。
    检察机关构建“亲”清“检商关系路径
    在司法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要有把检察工作融入大局的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推进法治建设,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和完善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路径和方式。
    第一,坚持“清”而不缺位。
    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理念创新和手段,主动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一是注重精准服务,推进立体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在服务非公有制企业过程中,要准确把握非公有制企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准确把握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同现实需求,准确把握职能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帮助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加大推进惩治侵犯涉企产权犯罪的力度。
    二是注重职能联动,提升服务整体效能。发挥检察机关与税务、海关、消防、银行等部门的共建机制,深入了解企业在税收稽征、融资贷款、港口贸易、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推进多部门工作联动,形成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合力,共同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实际困难,积极回应企业诉求。推动金融与知识产权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产权保护职能和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专家咨询智库资源的整合优化,为企业提供“打击、监督、保护、预防”一体化的专业服务,有效提高服务整体效能。优化检察机关和工商联组织间双向互动平台,构建检察机关、工商联和非公有制企业常态化联络沟通机制。邀请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讲述身边的检察故事,选派检察官走进工商联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培训活动,围绕企业涉法热点盲点,开展专题讲座,帮助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经济人士强化法律意识,划清法律“底线”及“红线”。
    三是注重营造氛围,深化服务效果。以事例、案例重述的视角,举办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互动访谈活动。梳理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邀请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工商联代表、税务、海关、银行、消防等相关部门人员以及高校的法学专家,结合企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探讨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工作思路与举措。建立“检察白皮书”新闻发布会制度,邀请相关媒体参加,通报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介绍检察开放日、送法进企业、主题法治宣传等系列活动取得的成果,向社会全面广泛地展示检察机关在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丰富职能和重要作用。深入调研检察机关护航非公有制经济,开展“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检察保障”专题征文活动,多形式多角度推进服务非公有制经济新作为。
    第二,坚持“亲”而不越位。
    为避免检察权过多介入非公有制经济的争议,关键在于找准检察机关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着力点和助力点。
    一是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检察机关只有坚持中心工作,立足主责主业,通过办理案件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职能的延伸才有立足点和工作基础。在执法过程中尊重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合法权益,讲究政策策略,坚持释法说理,把讲究办案社会效果放在突出位置。但在对待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问题上,决不能弱化法定职责搞所谓的服务,更不能放弃法定职责热衷于搞哗众取宠的形象工程,必须坚持以办案为中心,通过办案职能延伸法律服务。在办案中服务,通过服务体现办案综合效果,把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作为发挥保障作用的基本途径,不能超越检察职责谈服务,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到位而不越位。
    二是要坚持突出服务职能。要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过程中的助力点,通过为非公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不断探索检察机关保障和服务非公有制经济的路径和方式。
    第三,树立谦抑审慎、依法平等的理念。
    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必须依法而为,无论是服务保障还是惩戒治理,都应当保持谦抑审慎善意和依法平等全面的司法理念,依法处理各项法律纷争、平等对待各方涉事主体,全面应对各种新型法律问题,必须谨慎采用适合的方式方法,用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或者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检察机关不宜过度介入。检察机向企业提出的咨询意见和检察建议只是间接起指导、引导、顾问的作用,企业自主的主体地位没有改变。
    综上,在“亲”“清”检商关系中,要做到“清”而不缺位、“亲”而不越位,究其根本还是要立足执法办案为中心,以谦抑审慎、依法平等的理念,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服务保障非公有制经济过程中的助力点,在保障企业自主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发挥检察机关指导、引导、顾问的作用。
(课题组成员:高扬捷、吴婉碧、林复旺、薛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