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交给市场并非放任自流
作者:
■吴学安
近年来,我国着力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形成机制,坚决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灵活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将价格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目前,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现市场调节,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建立。少数仍由政府定价的自然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科学定价制度。价格改革的持续推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超过4200亿元,为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基本实现了价格管理从直接制定价格水平向建机制、强监管的转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本就应该由市场所决定。放开竞争性环节的价格,就是要清理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的种种价格扭曲,用好市场化的定价机制,给市场主体进一步“松绑”,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可以说,价格改革既是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抓手,也是理顺供需关系,实现市场再造的一把利器。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领域具备了充分竞争的条件,让相关商品或服务放开价格,这才是符合经济规律、符合市场运作方式的举措。一方面,实行政府制定价格或政府最高限价的管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特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稳定,也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宏观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价格管制从本质上强化了“有形的手”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容易造成价格与市场供需相脱节,难以真正体现成本构成,最终使供给与需求两端的利益都受到损害。
价格改革就是要把价格决定权交给市场,避免政府定价的危害。政府定价过高的危害自不待言,有的时候政府定价过低,表面上看似乎是在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往往并非如此,因为人为低价会鼓励资源的浪费性利用,也导致急需的领域难以吸引足够的社会资本,得不到充足的发展。一方面,从供给方看,由于企业无法自主调节价格,生产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如过去政府对低价药品实行最高零售价制度,导致药企生产低价药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了低价药供应紧张。药材价格上涨后,一些低价药的最高零售价甚至低于生产成本,企业被迫放弃生产,造成不少价格便宜、疗效显著的低价药从市场上消失;另一方面,从消费端看,由于价格管制,企业缺乏积极性,企业之间的竞争减弱,不利于形成“你追我赶”的竞争格局,无法创造出更多的商品和服务,更不必说推动生产者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使消费者最终受益。只有在自由定价的环境中价格信号才可以有效调节供需,让资源和要素流向效益最大的部门和领域,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减少人为定价造成的扭曲与浪费。
价格是市场经济的晴雨表。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系日臻成熟和价格改革持续推进,我国在一般商品和服务领域的价格市场化程度已经显著提升,仅有一小部分商品和服务依然实行政府价格管制。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看价格改革这样的消息,首先想到就是此举对物价的影响——放开价格,会否引来涨价风?的确,尽管价格改革并不意味着“涨价”,但却可能带来价格的波动。价格放开以后,有些领域的竞争将更激烈,价格可能走低;而有些领域由于过去的价格未能反映真实成本,放开后价格可能出现反弹。不过,随着市场化定价机制作用的发挥,价格水平必然会回到市场可接受、企业有赚头的合理水平。
应该说,价格改革不可能单兵突进,还需要在其他领域减少政府干预,价格改革要以市场化程度的整体提升为基础。尤其是保持市场准入的开放性,让价格的接受者能在真正的意义上“用脚投票”,实现竞争中的优胜劣汰,让产品和服务变得更加质优价廉,从而让公众不再形成“放开等于涨价”的定见,减少对价格改革的疑虑,降低改革的阻力。当然,价格改革必将是多样化的,在一段时间里,一些部门和领域因为其自身特性,还会继续采用政府定价的做法,但改革必须是全面的,这些政府定价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合理。一方面,在新一轮价格改革取得进展的基础上,必须加快推进的有资源性产品价格等重要领域,而且有关部门应当对事关民生的价格的改革保持充足的敏感性和审慎性,在保持总体的价格平稳的基础上尽快实现更多制度性的突破;另一方面,在价格改革中,政府部门也必须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要严厉查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牟取暴利等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