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福建省厦门市结合实际出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指出,我们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变压力为动力,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此,要抓好6个方面政策举措落实。厦门市委在召开常委会及时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近期有关民营经济的重要讲话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调研,听取民营企业的意见,结合厦门实际,出台这一《意见》,并在11月1日举行的2018中国(厦门)商人节上由福建省委常委、厦门市委书记裴金佳进行发布,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相关政策举措落实,及时亮出厦门行动,通过设立应急还贷资金、技改补助等,用真金白银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民企做强做大,激发民营经济活力。
《意见》着眼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以引导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积极践行创新发展新理念。《意见》强调,要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方针,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作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作用。
措施实、力度大,创新点多、可操作性强,是此次《意见》的最大特点。《意见》积极回应当前民营企业重大关切,尤其针对制约企业发展的难点问题,从六个方面提出了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精准有效的30条扶持措施,内容涵盖“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扩大民间资本投资”“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推动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和“优化民企发展环境”。
据了解,该《意见》出台过程中,厦门市民营办等相关部门对民营企业分布数量较多、实力较强的行业,进行深入重点走访调研,举行多场座谈会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向广大民营企业发放问卷开展调查,并吸收兄弟省市先进做法。
首先,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厦门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开办的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在此期间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优惠政策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其次,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厦门市新增应急还贷资金10亿元,扶持全市因临时资金周转困难而难以按时还贷的企业,有效满足企业还贷续贷过程中的资金周转需求。企业可免费使用应急还贷资金,单笔金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无还本续贷“白名单”制度,提前审查贷款,理顺业务流程,实现还本续贷无缝对接。
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对进入厦门证监局辅导备案和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70万元奖励;对上市融资并投资在本市的企业,给予25万-300万元奖励;对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迁回我市的企业,给予200万-3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并交易的企业,给予30万-50万元奖励,融资并投资在我市的企业给予25万-30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并交易的企业,给予10万-30万元奖励;对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扶持。
对融资租赁公司购入设备并被厦门市民营企业租赁使用的,按照租赁合同及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单一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奖励金额每年不超过300万元。
再次,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意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将适时公布民间资本可参与混改项目清单。
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也都加大力度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具有国内外领先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
第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制定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需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在本意见出台后60日内出台,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牵头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市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上一年度的政策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适时组织督促检查,定期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完善市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和市区两级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挂钩联系制度,及时听取民营企业家对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依法依规帮助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家合法利益诉求。
第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意见》在回应诉求、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方面,提出建立完善民营企业诉求受理处置反馈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