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月31日,中央批准了广东省和交通部共同起草的《关于我驻香港招商局在广东宝安建立工业区的报告》,决定创办全国第一个出口加工区——蛇口工业区。蛇口工业区率先进行了经济和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打响改革开放“开山第一炮”。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大五届二中全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地位。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广东省委、福建省委关于对外经济活动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报告,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特区。
1980年3月24日至30日,谷牧在广州主持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检查中央指示的贯彻情况,进一步研究特区建设问题。这次会议采纳了广东提出的建议,将“出口特区”改为具有更丰富内涵的“经济特区”。
1982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肯定了试办特区3年来的成绩。
1983年5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利用外资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总结了实行开放政策以来利用外资的初步经验,研究了进一步利用外资的政策措施。
1984年1月24日-2月10日,邓小平视察深圳、珠海、厦门特区,并分别为三个特区题词:“深圳的发展和经验证明,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珠海经济特区好”“把经济特区办得更快些更好些”。
1984年3月26日-4月6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在北京召开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会议建议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和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扩大地方权限,给予外商若干优惠政策和措施。
1986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在税收、土地使用费、劳务费、利润分配、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
1987年6月,邓小平在《改革的步子要加快》的谈话中明确指出:“现在我可以放胆地说,我们建立经济特区的决定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成功的。所有的怀疑都可以消除了。”
1988年4月26日,海南经济特区挂牌。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次修订。
1992年5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改革,扩大开放,力争经济更好更快地上一个新台阶的意见》。
1992年,邓小平第二次南巡,并肯定了经济特区的发展,他说:“八年过去了,发展得这么快,我没有想到。看了以后,信心增加了。”
1994年5月28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
1995年6月,《外商投资资产目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要目发布。
2006年,《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出台,成为全国第一个保护改革创新的专项法规。
2010年4月6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提出积极参与多双边投资合作,把“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推动跨国投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