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加速行业规范发展

作者: ■本报记者王洋

    日前,电子商务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将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29万亿元,移动支付交易额达200多万亿元,从业人员接近4250万,均位居全球前列。特别要指出的是,中国网络零售额达7万亿元,约占全球的50%;全球电子商务企业前10位中,中国企业就占据四席。
    面对如此活跃的电商领域,从2013年年底正式启动立法进程直至今年最终通过,电商法历经五年、四审、三次公开,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多项内容,在电商经营资质、纳税、知识产权、责任划定、处罚标准、跨境电商等多个方面对中国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立法。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尹中卿透露,根据《立法法》,中国法律一般都是经过三审,但《电子商务法》是罕见地经过四审以后才获得通过,足见立法过程的复杂和慎重。
    业内人士普遍表示,《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和实施,使电子商务平台的运营和对交易各方的要求由原来的企业自主自律行为,变为有法可依,从而更加规范和统一,这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来说,应该是从游击队到正规军转变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解决突出矛盾
    “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人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对保障人民人身安全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介绍,一方面法律从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的角度提出要求,比如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如果消费者受到了人身上的损害,电子商务法则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法在立法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这从相关条文的反复修改完善中可以得到证明。杨合庆提到,例如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业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草案修改中一直受到颇多关注。即使在第四次审议中,依然对其展开了进一步的讨论: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希望进一步强化电商平台的责任;还有一些常委委员提出,考虑到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再根据实际情形依法来具体地认定。最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向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建议,改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商法从立法时机来说恰逢其时,毕竟从2013年起直至今天,中国的电商市场规模保持了世界第一,因此亟须这样一部法律的出现。”京东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丁道勤认为,电商法立法过程中坚持了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痛点,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规范电子商务秩序的同时,也兼顾其发展促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也表示,电商立法回应并解决了当前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使得这种新型市场主体的相关行为也有法可依,“将来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与电商平台相关的各种问题,可以在这部法律中找到相应的程序规范,因此这部立法对于我们的生活将起到一个很好的保障作用。”
    中国社科院互联网经济研究室主任李勇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并力求平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三方利益。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指出,这些年的实践证明,在电子商务有关三方主体中,最弱势的是消费者,其次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因此,《电子商务法》希望均衡地保障电子商务这三方主体的合法权益,适当加重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义务,适当地加强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终结野蛮生长
    作为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一项基本法案,电商法的出台意味着加速行业规范化,平台、商家、消费者都将面临更为细致的约束,从前因信息不对称和规则不统一造成的野蛮生长局面将被终结。
    对于平台责任的加减法争议,《电子商务法》也在多处细节条款明确了平台整体责任加重的取向,并对多个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例如“平台默认搭售”“平台押金退还问题”“大数据杀熟”的个性推荐条款等,都旨在进一步规范平台的经营行为。
    平台单方面制定规则的情况将成为历史。针对搭售行为,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者除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将受到最低五万元,最高五十万元的罚款;针对押金退还问题,电商法则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从前平台单方规定消费一定金额或使用一定时间后才能退还押金等行为将被禁止,今后的规则设定会更注重公平协商,注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说。
    同时,平台对个人信息与数据的利用也将受到约束。针对当前饱受诟病的“大数据杀熟”行为,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电商法则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此外,为防止垄断和恶意竞争,此前平台出于竞争目的要求商家“二选一”,签署所谓“独家合作协议”等做法也将成为过去式。电商法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虽然条款中没有谈及处罚,但这一条的监管和处置措施基本会参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李勇表示。
    除了对平台约束进一步趋严之外,《电子商务法》对于各种形式的商家也在资质、税务等方面提出了细致要求。根据法案中的定义,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这意味着不仅包括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就连微商和各类利用社交平台实现粉丝销售的“网红”也将被纳入电商范畴。
    本着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凡是符合法案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出具电子发票或服务单据等。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以及零星小额交易等情况受到豁免。
    这一条款,可能成为新法实施后影响最大的重磅条款之一。在刘凯湘看来,由于税务登记以工商登记为前提,不登记也意味着变相拥有避税福利。新法的出台将极大改进线上个人商家普遍无实体、无登记、无保障的现状。
    面向未来
    据记者了解,《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促进”设有专章,对电商发展给予制度保障。“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尹中卿表示,电子商务法就把支持和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摆在首位,推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所以法律对于促进发展、鼓励创新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性规定。
    “电子商务法一方面妥善处理平台责任、知识产权和市场秩序等问题,解决了制约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的‘痛点’;另一方面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促进农村电商、跨境电商发展。”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认为,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为电子商务由高速度增长迈进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全球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
    事实上,“多数电商纠纷是能够通过多方沟通自裁解决的,不必浪费司法资源。”李勇坦言,在维权问题的解决渠道上,可以由政府出资设立社会公益机构直接仲裁;或鼓励电商平台设立三方沟通机制,如淘宝的仲裁解决办法;以及通过行业协会协商自律条文,发明创造专业的电商纠纷裁决机制。
    “电商法中的大部分条款是倡导性的,不提供任何关于认定的条款,有很多问题是它不能解决的。”刘凯湘说,“电商领域深究起来牵涉多个部门、多项法律,企业性质复杂多元,多方角力,利益调和艰难,这也是它无法真正细化的现实原因。我们能寄予电商法最大的期望,只是能够督促电商行业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而已。”
    此外,电子商务应绿色发展,也是电商立法中面向未来体现出的前瞻性。据统计,2017年全国快递业务量完成了400.6亿件,并且其中主要以服务电商为主,占比大约为68%,这其中造成了大量由快递包装所产生的垃圾污染问题。
    对此,在草案修改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履行环保义务,建议在草案中作出相应规定。
    最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不仅增加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且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