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颁布座谈会举行
中国为世界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宝贵先例
作者:
■本报记者姜虹
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与法制日报社共同主办的电子商务法颁布座谈会日前在京举行。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颁布后召开的首个有关电子商务法立法与实施相关问题的研讨会。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这一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符合国情
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务是世界全球的商业大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中国电子商务正在迅猛发展,中国不仅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早的国家,也是发展最快、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最亮丽的风景。马云有一句话,这一次立法调研会上他说的,未来的电子商务占据中国商务活动的半壁河山。现在看来他的话完全实现了。电子商务法也是国家发展最为紧迫的国家立法,电子商务市场要实现长远稳健的发展,既需要法律的促进,也需要法律的呵护,尤其是对于教育安全的维护,与传统线下市场有着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的一些特点也伴随一些问题,比如说假冒伪劣、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等,这些情况影响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诚信。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定位难、追责难,危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些问题对于法律调整和市场监管提出严肃挑战,市场呼唤着《电子商务法》的跟进和保障,《电子商务法》呼之而出,应运问世。
据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电商年交易额已接近30万亿元,正是因为规模大、增长快,电商行业暴露一系列的问题不容忽视。注入假货屡遭投诉,消费者权益受损,支付纠纷多多,关键上述种种问题,屡屡走上司法盲区,行业监管处于两难境地。千呼万唤始出来,《电子商务法》对平台和卖家的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毫无疑问,将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法制日报社总编辑张亚在座谈会上致辞时认为:“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不仅是我国法律界的一件大事,也不仅是我国电商领域的一件大事,而是我国经济领域乃至涉及整个大众消费生活的一件大事。”
国家统计局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调查显示,2018年上半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14.91万亿元,同比增长12.3%。
《电子商务法》也是一个特定的法律部门和法学领域,从现有的法律部门结构来看,《电子商务法》涉及的内容跨越商法、民法、经济法若干法律部门综合性立法,主要内容更多表现商事法的属性。《电子商务法》原理体系也正在逐渐形成之中。在《电子商务法》颁布对于《电子商务法》理论体系建构最为重要的立法依据和支持,同时成为《电子商务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对象。因此《电子商务法》颁布又是我国商法体系和商法理论又一次突破性的丰富和发展。对于电子商务法的解读和阐述,也将是未来一个时期,商法学和其他学界面临重要的使命和任务。
电子商务法的创新
有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电商年交易额接近30万亿元。“中国不仅是电子商务发展最早的国家,也是发展最快、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引领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和最亮丽的风景。”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赵旭东说。
正因为规模大、增长快,电商行业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不容忽视。这些问题包括注入假货屡遭投诉,商业欺诈、侵犯知识产权、支付纠纷多等。与会代表指出,这些问题影响了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诚信,加之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定位难、追责难,危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可谓是“呼之而出”“应运问世”。赵旭东认为,颁布以“电子商务法”命名的全面规范电商行为的法律,中国可能是全球第一个。
“中国的电子商务引领了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也有理由期待中国的电子商务法能成为国际上电子商务立法的代表,体现中国特色,并为世界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宝贵的先例。”赵旭东说。
正因为这是互联网商务领域具有开放性的制度创新,所以电子商务法在出台的过程中多有争论,一些分歧直到现在都还存在。可以预见,这部法律在实施中也难免会遇到一些难题。为此,与会专家学者提出不少意见、建议,与会者认为,有关电商立法和实施的一系列问题仍有待业界专家认真研讨,以便为这部法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电子商务研究基地主任薛军指出,该法既具有一些契约性特征,又会具有平台经营者和平台经营内数以万计比如说小卖家,究竟是什么组织架构值得研究。如果只是把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经营者看成契约型关系,就是简单的民法的调整。平台内经营者和平台经营者有一点纵向机制平台被认为是管理者,管理者在一定程度可以进行管理、处罚都有可能。关于二选一的问题,取决于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是什么模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管司白谨毅在发言中指出,这次《电子商务法》解决数据双向运用,解决监管和合作的议题。日常监管过程中一直以来存在问题,在数据获取比如说经营主体涉嫌违法平台,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但是现在《电子商务法》已经规定了,依照法律规定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真的出现相应恶性的事情需要用38条执行候,要求提供这个数据信息相关要求履行义务的时候这是我们对这部法律从立法的本意和实践需求角度认知问题。
责任认定仍是焦点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邹海林指出,该法迈出创新型的步伐,对于某些法律制度的发展促进巨大。第一电子商务经营者他们的交易规则,就是平台的问题,平台和平台内的之间关系,和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电子商务法》重点规定。至少从这个方面现在实体法中走出一条新路,跟现行发布一样。比如说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分类问题,怎么规制他们,营业当中公示,对于营业行为的公示制度的建立,这尤其对于研究商法很有帮助。
司法部工交商事司工贸处处长安宁指出,从立法的角度来说,《电子商务法》有一定的必然性,现在《电子商务法》界定是通过互联网、销售商品服务,对电子商务界定范围概念是这样,因为电子商务内容非常复杂,外延非常宽泛,一开始探讨的过程当中,很难对它有一个非常明晰权威的界定。比如电子商务活动,几乎是无所不包。线上线下越来越一体化。比如信息的发布、市场的准入、交易行为、信用管理,包括消费者保护、认证税收、产品质量无所不包。电子商务从日常从事经济立法的一个感性认识来看,越是综合性的包罗万象的立法项目,立法中间遇到的实际困难越大,而且这种立法的存活率可能说是越低。
腾讯研究院法律研究中心的柳雁军秘书长表示,该法指出,首次纳税义务,无须办理登记的主体在首次纳税义务办理个人税务的登记,这个是个人所得税还是增值税包括平台向监管部门报送身份信息和税务信息的程序,38条第二款按照保障义务面临相应责任,讲平台明知侵犯消费者权益是有连带责任。另外,有资质审核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对应要造成消费者损害有一个相应责任,实践中有时候很难做到。因为线上发生是三方关系,实践过程当中安全保障义务和你明知应知侵害消费者行为是很模糊的。相应责任根源电子商务领域很广,O2O各种传统电商经营,还有出行的还有餐饮和食品,还有美甲按照保障义务是不同的,面对不同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能会有问题,所以取一个相应责任,可能后续要求我们法官对于互联网细分领域有一个全面认知,包括司法解释的时候不同领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