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举行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作者:
■本报记者王洋
30日,国家税务总局举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围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近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举措和水资源税改革扩大试点半年成效等内容回答记者提问。
助力创新创业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期财税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通知》改变了此前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的限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介绍,新政策的实施,一是有利于国内企业对标国际技术市场,引进国外的先进研发能力和技术;二是有利于企业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更好利用境外发达国家的人才优势和科研条件;三是有利于更好地促进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资源,进而推动我国产业的转型升级。
为绿色发展加油
自2017年12月1日起,税务部门在北京、山西、内蒙古等9个省(区、市)实施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今年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纳税人共入库税款约88亿元,其中地表水水资源税收入约30亿元,地下水水资源税收入约51亿元,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水资源税收入约7亿元。
改革加大了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税负差、超采区和非超采区地下水税负差,促使企业调整用水结构。在多种节水压采措施的共同作用下,上半年9个扩大试点省(区、市)超采区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
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随着税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发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和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增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更好规范税收执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刘宝柱表示,《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均进行了探索,例如《办法》在非增值税登记纳税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方面,收款证明、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深化“放管服”改革
为进一步推进纳税便利化改革,打造稳定公平透明的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10项硬举措,为纳税人解决痛堵难问题。
具体来讲,鼓励多地先行先试探索优化营商环境方式。今年9月底前,在前期5省市试点的基础上,税务总局确定浙江、江西、湖北等12省(区、市)税务局作为第二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并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试点单位推出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办税便利化措施,推动税收营商环境不断改善。
为坚持问题导向立改立行确保实效,一方面,2018年9月底前,建立窗口单位办税问题处理机制和追责机制。另一方面,建立责任清单,限时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办税堵点问题,2018年底前,全面解决“群众办事百项堵点疏解行动”中的涉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