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昆明市在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头作用,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和管理效率。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在已下放昆明市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的基础上,再赋予昆明市行使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22项行政审批和管理权限。
《决定》指出,要求昆明市人民政府以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为原则,加强对具体承接部门的监管,确保承接部门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对委托的职权不得层层下放;承接部门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承接不力、履职不到位的部门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昆明市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细化有关标准和细则,确保职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对委托的职权,省直有关部门要与昆明市有关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省直有关部门和昆明市对口承接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确保工作无缝衔接,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