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5月下发《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近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再次起草下发《关于征求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央行指出,代理销售黄金积存产品的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黄金资产管理产品仅限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央行表示,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互联网等机构代理销售其发行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产品发起设立机构还应当向央行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要求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金融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比照银办发〔2012〕238号文执行。
同时,对于委托代理销售机构销售的,应当同时提供这些机构是否符合代理销售监管规定的说明、双方合作产品的有关情况、相关风险判断、双方各自遵守黄金市场法律法规的承诺、投资者保护等方面的材料;此外,还应提交央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央行明确对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实行集中登记托管制度,登记托管服务仅限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非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投资于金融机构的实物黄金,应当将实物黄金登记托管在金融机构或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机构应当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总账户,登记托管自己所托管的实物黄金。
上海黄金交易所和金融机构应当为每一只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或黄金产品,开立独立的黄金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提供实物黄金登记托管的机构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情况,定期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黄金资产管理产品持有实物黄金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