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7日电】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指出,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应当遵循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坚持公正高效便利原则、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坚持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原则。《意见》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牵头组建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支持“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意见》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陕西省西安市设立“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的跨境商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协调并指导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工作。《意见》要求,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相关工作,由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和协调,具体工作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外交部、司法部、商务部、中国贸促会参与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