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征收不要只盯着工资一项
作者:
■李富永
近日,随着疑似名演员范冰冰6000万“阴阳合同”被前央视主持人崔永元曝光,影视圈的某些“潜规则”也浮出水面。不仅演员收入通过“阴阳合同”能够漏缴少缴税费,与演员合作的影视公司,也同样“你好我好”、利益均沾,而且还是避税的主体和主导方。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阴阳合同”的玩法可谓五花八门,比如债转股、税额摊薄、成立第三方公司避税等。而所谓的“阴阳合同”,有的也叫“大小合同”,比如6000万收入,经过拆分为1000万元和5000万两份合同后,只需缴纳1000万元“大合同”的对应税金,而“小合同”中的5000万元税金,则通过一系列复杂曲折的手段避掉。
“阴阳合同”是个别现象还是普遍规则?根据报道似乎很普遍,否则何以事件暴露后,A股影视股个个爆跌?当然,这只是联想,但愿是别的原因。
总之,“阴阳合同”暴露了影视圈逃税现象,而影视圈的逃税,则暴露了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存在漏洞。漏洞有多大不好说,反正人们认为其只盯着工薪族手里那点可怜的工资,于是称其“工薪税”。
对于大多数普通人来说,习惯中往往将个人收入所得税理解为工资税,其实,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征税对象非常广泛。在中国一共有11项,我们挣的工资只是众多需要纳税内容中的一项,除了工资之外,包括股息、红利、稿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专利权使用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等,都是征税范围。
不仅范围广,征收对象也不只是自然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居民纳税人需要纳税的所得,不仅来源于中国境内、也包括境外。
乍看起来,这无所不包的征税范围,似乎打击面过大,其实不是。原本就是要调节贫富,自然要照顾到工资之外的收入,尤其是财产性收入。即便打击面真的过大,也无妨。现在要说的是,这个规定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以此实现贫富调剂的初衷自然也被打了折扣。这还是笔者保守的说法,有舆论则称其作用“微乎其微”。
与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广相反,目前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构成中,来自工资的部分却一直是主体部分,其比例在2005年到2014年间一直在55%左右,本身已经过高,其后从2011年9月1日起,免征额由2000元调至3500元,但效果却背道而驰,2014年的比例却不降反升到65.3%。意味着超过六成的个税收入来自工薪所得,也就是说,其他10项个税的征收内容加起来,在个税收入中的占比都比不上工薪一项所贡献的个税。工薪阶层多年来稳定地承担着缴纳个税的“主力军”角色,难怪将其称为“工薪税”。
即便如此,在工资税收来源中,最高收入者也不是纳税主体。据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月均收入在8000元-38500元的人占工薪人群的比例仅为8.4%,但却贡献了58%的工薪个税:月均收入超过38500元的人,对工薪个税收入的贡献不到17%。
由此可见,在中国真正交个税的主力是工薪阶层而非富人,这与个税调节富人收入的初衷并不相符。
工资税收究竟应该占多大比例才合理?这当然是一个科学和技术问题,需要准确的统计和数字支持。但此次影视圈的“阴阳合同”现象,却让社会大众看到了个税征收中的漏洞。管中窥豹,可见一斑。既然影视圈能这样,难保别的哪个领域不会如此效法,没准儿影视圈还是逆流中的尾浪呢。演艺圈的这些人,做戏当然拿手,但若说起数字游戏,恐怕能当其老师的大有人在。何况与其他领域相比,影视圈的这点经济规模,原本不值一提。只是不幸率先“中枪”而已。
正如经济学家贾康所言,个税对富人收入的调节作用,并未达到预期,也正因为此,才要全面推进个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