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产权平等促进企业平等竞争
作者:
■杨孟著
在亚当·斯密看来,政府有三项基本职能,其中之一就是保护产权,“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萨伊也认为,“在政府所能使用以鼓励生产的一切方法中,最有效的是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等重大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向前推进,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但凡出现暂时性的困难和挫折,就势必掀起一波对民营企业等非公经济不信任和“边缘化”的风浪,民企屡遭“玻璃门”“弹簧门”和“旋转门”。山西煤炭民企被国企整合挤出市场、河北钢铁民企被重组挤出钢铁领域是其典型例证。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国企民企不平等竞争格局的形成,既有国企“全民所有”的先天性特殊身份,对于行政资源、制度资源、金融资源等垄断性资源具有天然的“路径依赖”偏好,也有“公天下”这一我国古代最重要、最流行的政治理念和统治思想,在“制度演进”过程中的遗留痕迹。
现实中,国企作为利益博弈的既得利益者,一方面通过政府部门以设定特许经营、行业准入等的形式使其利益链条日益得以维系和强化;另一方面,为了确保这一利益链条“坚不可摧、牢不可破”,还要不时上演一出出如同拉詹和津加莱斯在其合著的《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一书中所描述的普通民众被在位大企业裹挟其中的“情景剧”:市场经济的运行会受到来自在位大企业的阻扰,它们通过限制市场进入而维护其垄断利益。而且,为了获得社会的支持,它们还鼓吹,激烈的市场竞争会带来失业和经济危机,从而伤害到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通过这种策略,它们成功地把自身的既得利益和普通民众的利益捆绑在了“同一辆战车”上。
由此可知,国企长期处于利益博弈的优势地位,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竞争环境的不平等,而其制度根源在于产权的不平等。事实表明,这种状况的存在,对于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增加就业、扩大内需,实现要素自由流动、企业优胜劣汰,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曾有学者做过相关的研究,在过去的30年里,国企的全要素生产率(TFP)年平均增长为1.5%,而民企的该指标年平均增长为4.5%,国企仅为民企的三分之一。而另一项研究也证实,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收入差距可以用人力资本差异这一合理因素来解释,而超过三分之二的收入差距完全是靠国企的垄断地位及其相应的垄断利润带来的。
无疑,努力营造国企民企平等竞争的制度环境,前提是确保产权平等,这就有赖于政府对产权的平等有效保护。在亚当·斯密看来,政府有三项基本职能,其中之一就是保护产权,“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萨伊也认为,“在政府所能使用以鼓励生产的一切方法中,最有效的是保证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值得欣慰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产权保护法治化建设驶入了快车道。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受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明确将平等保护原则作为产权保护的首要原则。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重申,“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有效保护产权,是确保社会创富的前提和基础。“有恒产者有恒心”。企业家作为社会创富的主体,他们对所拥有财富的安全性预期,是牵引他们未来创造财富的信心和动力。正如黑格尔所言,“财产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只有依法、全面、平等保护产权,确保财富安全,才能让企业家有恒心、更安心地进行投资和创业。
有效保护产权,是确保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市场主体的一律平等。正如拉詹所说的,“竞争性市场要发展起来,第一步就需要政府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这就要求对于所有的产权主体,都要给予完全同等的法律保护,废除不合理规定,消除隐性壁垒,做到产权面前“人人平等”。
有效保护产权,是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需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从产权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有效保护产权,可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交易与分工,助推经济增长。西方国家在近代之所以能迅速崛起,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个人财产权制度的确立,以及对个人财产权的有效保护。
(作者系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广州大学大数据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