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推出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标准

根据民营经济增加值等量化评分

作者: 【记者马蕊见习记者普鑫昆明报道】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云南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称(考核评价),将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提供的各州、市、县、区上一年度考评指标、加分指标数据和“一票否决”指标评价情况,形成各州、市、县、区综合考评得分和排序,选取前20名县、市、区分别初步评定为“云南省民营经济争先进位10强县”和“云南省民营经济综合10强县”。
    据悉,该考核评价以功效系数法为主,采用综合加权方法进行量化评分,结合民营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研发平台建设以及亿元以上企业增长情况等,对各州、市、县、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以2016年为考核基期,自2017年起,每年为1个考核周期。
    其中,州、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对象为该省16个州、市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由民营经济增加值、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增速3项考评指标和统计联网直报库亿元以上民营企业净增长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年度考核情况、民营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信息报送率4项加分指标构成。考评指标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按照综合加权方法测算,民营经济增加值指标权重为20%,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指标权重为50%,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增速指标权重为30%;加分指标每项加分上限为0.5分,总加分上限为2分。
    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对象为该省129个县、市、区人民政府,考核评价分为民营经济争先进位考评和民营经济综合实力考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考评指标、加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构成。民营经济争先进位考评重点为各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速度,考评指标为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增速、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变化率;民营经济综合实力考评重点为各县、市、区民营经济发展规模,考评指标为民营经济增加值和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考评指标得分采用功效系数法,按照综合加权方法测算,民营经济争先进位考评指标中民营经济增加值增速、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增速、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变化率指标权重分别为60%、20%、20%,民营经济综合实力考评指标中民营经济增加值和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指标权重分别为70%和30%;加分指标总加分上限为6分,如果加分指标负增长,则相应扣分,扣分下限为2分;“一票否决”指标包括生态环保、安全生产2项年度评价指标,不直接参与综合考评得分计算。对任意1项年度评价指标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即取消当年“云南省民营经济争先进位10强县”和“云南省民营经济综合10强县”考评资格。